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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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学校名称:农六师电大姓名:学号:专业:行政管理教育层次:本科2016年8月3日5论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行政立法从其本质而言属于派生性立法或者授权性立法,但行政立法的异常活跃以及行政法规、规章大量涌现,使得行政立法在政府职能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而,从行政立法这个根源着手,制定完善的行政法规、规章把行政权力锁进制度的笼子里,明确权责进而保证各个行政机关在自己的权限内从事行政任务,并对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政府的行政是高效的。关键词:行政立法;行政效率;行政效率一.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借鉴有关国家经验和成功例子,是

2、我国的行政立法在数量和质量都有显著的提高。行政立法注重了民主参与和科学分析,同时将立法程序科学严谨化。通过这些的改善,使得我国行政法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进而保证了行政权力的运行在很大程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通过社会现象和存在的社会问题反应出行政立法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一)行政立法过多层次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宪法》和《组织法》给予政府很大的行政立法权限。目前我国依法享受行政立法权的主要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包含国务院;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

3、民政府。这样就基本确定了我国多层次性的立法体制,应该看到行政立法的多层性明显的存在一些问题:1、部门主义和利益倾向严重在部门本位主义和利益的驱使下,一些部门行政工作“利”字当头,在立法的过程中把部门的利益扩大化。往往注重的是“设机构、扩权力、收费用”不断的使本部门的权利膨胀,利益扩大。对社会整体利益考虑甚少,特别是缺失管理部门的责任,多重执法与执法空白并存,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和行政不到位的窘境。部门主义正蚕食着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干扰着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同时,在立法的过程中忽视广大公民的利益,让公民切身感受到一种不平等的对待,致使政府失去应有的公信力和威信,严重

4、阻碍我国公民中国梦的实现,这已经成为我国在改善公共治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法律法规互相冲突,公民无所适从行政立法就本质属性而言是属于授权性立法,行政法规、规章效力不能与法理相提并论,但是随着行政职能的扩张,社会环境急速变化而立法条件还不成熟时行政法规、规章就成为现行的社会规则,即使立法时机成熟以后,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很可能通过立法途径转变成法律。虽然,行政立法对于立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他们应当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有机结合。但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冲突;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冲突;统一行政法律自相矛盾。法律法规冲突的典型例子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处罚》

5、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职能由法律规定”5但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两个恰恰是关于限定人身自由的,而且限定日期可以长达四年,基本相当于刑法的三到四年一下有期徒刑。二者的冲突直接影响对触犯行政法规的人员的处罚,不同的处罚机关根据自身的两种权限进行处罚,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进而直接影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造成社会的不公,进而影响稳定大局。3、行政立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始终没有规范化。众所周知行政立法程序主要包含行政立法规划、行政法规起草、听取意见、审查

6、、公布五个方面其中的核心就是听取意见。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听取有关专家、有关部门、社会利益团、社会公众代等代表人士的相关意见,体现出不同群体之间彼此利益的相互撞击。如果行政机关的立法运作为所有受行政决定影响的群体的利益提供舞台,就可能产生一种协商过程,该协商过程能够导向可以为所有人普遍接受的妥协,经过适当考虑所有受影响的利益之后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就在微观意义上基于和立法一样的原则而获得了合法性。但是,现实生活中的行政立法过程重视的立法的实体而看轻立法的程序,这导致行政法规、规章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二)权责不对等尤其是责任规定的薄弱行政立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规定

7、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立法主体在配置职权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对等原则”。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关系必须反映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不论哪一方面都要求权力与责任在基本的表现形式上应当是一致的、对等的,也就是说关于权力的规定是清晰的,那么同时要求关于责任的规定也应当是清晰的;权力规定是具体的,同时要求责任的规定也是具体的。在我国行政法治中,权责不对等普遍存在尤其是对权力的规定更是薄弱环节。首先责任主体确定的片面性,行政法规、规章对直接责任人过错的规定较少;其次责任内容的片面性,行政法规、规章对行政侵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少;再次

8、是责任形式规定的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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