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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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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立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篇一:浅谈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篇一:浅谈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篇一:浅谈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篇一:浅谈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行政立法听证作为听政的一种形式,已经用于在我国行政立法实践。但由于缺乏制度规范,行政立法听证在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2、在保障人权和监督政府行为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发展越来越迅速,但是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研究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行政立法听证制度之规定,阐述了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在理论阐述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立法听证程序作出了的实然解析和应然批评,同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基本构想,并据此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听证程序的职责化、精细化和程序化建议。[关键词]: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缺陷完善行政立法听证,是紧密联系政府权力与
3、个人权利的纽带,有利于保持“公权”和“私权”的平衡,能充分体现行政效率与公正原则。尤其,面对我国入世后“透明、公正”的市场要求和各方面的严峻挑战,它必将成为WTO时代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通行证”。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在国外的运用发展历史已久、趋于成熟,而在中国却是新事物,它的健康成长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 篇二: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内容摘要XX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革命,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 的动作接连不断。中国政府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所做的这些努力,直接动因来自WTO。自 1999年中美关
4、于WTO的双边协议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变法”,外贸、金融、税务、知识 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最先得到大规模的清理。到XX年三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 中外合作法律进行了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也基本结束。在涉及经贸领域的 法律法规的修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之后,“变法”开始转向直接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领域。 XX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 政立法的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适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虽然《立法法》 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立法中所存在的随意性、
5、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 序上规定有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措施;有的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如 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解决,而不应由立法法解决,但是毕竟《立法法》的 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作了进一步规范,对我国行政立法的一些基本制度都作了 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的规 范化,备案,审查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法规的总称。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 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
6、 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包括国家民 政、治安、军事、外事、财经、文教、科技、人事等各个方面的行政管理。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过去,我国的行政立法是个薄弱环节,虽 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议、命令和其他各种规范性 文件之中,缺少系统的、切合实际的行政法规。行政立法的规范化,是指我国有权制定行政 法规范的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权限内
7、对过去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确定哪些法 律、法规、规章已全部或部分不适应现实需要,应予以全部或部分废止;下位法律规范是否 与上位法律规范存在抵触,发现抵触,应尽快修正;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是否有不和谐 或相互矛盾处,要力求和谐并消除矛盾。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目的在于克服现行立法的混 乱,防止一些国家机关和个人利用过时的或互相冲突的法规作为其违反或规避现行法律规范 的借口或根据,保障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尽管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稳定性 的要求,但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任何法
8、律、法规、 规章都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适时地进行立、改、 废;下位法律规范则要与上位法律规范适时地保持立、改、废的一致。这是法的稳定性与适 时变化性的辩证统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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