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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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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理工学院毕业论文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问题研究(陕理工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1101班,陕西汉中)指导教师:【摘要】近些年来,夫妻双方为了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与持续,保障夫妻双方利益的目的,以约定补偿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的夫妻忠实协议越来越多。因为夫妻一方的不忠从而丧失财产的所有权或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主要内容的夫妻忠实协议,这种协议对于婚姻的影响力以及中间的法律属性和效力是本文论述的重要方面。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虽以合同的合法形式存在,但没有合同债权发生的根据,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
2、生的,故不属于合同之债.【关键词】夫妻忠实协议;效力判断;法律属性现代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加之婚姻之外的诱惑无处不在,导致夫妻之间信任感薄弱,许多夫妻为了更好的维系婚姻,选择用“夫妻忠诚协议”保障彼此之间的忠诚。在“夫妻忠诚协议”所承载的婚姻保卫战之中,谁赢谁输尚无定论。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讨论热潮从未平息,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和理解的不同,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一、从两起夫妻忠实协议案件谈起南京市漂水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偷情日记”引发的离婚案件。原
3、告与被告于199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2000年原告发现了被告和另一女子通奸而要求离婚,被告表示痛改前非,并立下了一份“忠诚协议”,内容如下:“为了与妻子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我保证对妻子绝对忠诚,绝不会再有婚外情发生,呵护妻子,关爱家庭。若有违反,我自愿和妻子离婚,并赔偿妻子10万元。但好景不长,原告于2005年撬开被告的抽屉时一发现详细一记载了被告和一女子偷情的时间和地点的偷情日记。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忠诚协议赔偿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应当以博情为基础,被告在原告第一次提出
4、离婚后,仍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关。“一方与他人通好、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应予以准许。因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据此,判决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但法院依据忠诚协议带有人身属性,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契约加以限制,其不使用《合同法》,故驳回原告依据忠诚协议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2006年底,刘志凯与余方洁网恋5个月后“闪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领证前一天,两人签
5、订了《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该协议的第1条约定:“婚后双方须互相忠实于对方。若男方在留学期间出轨,就要将离婚后20年的收入分一半给女方;若出轨发生在留学归来之后,则减至30%并不得染指双方共同财产。若女方出轨,也需净身出户。”刘志凯赴美国留学后出轨。余方洁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刘志凯赔偿其离婚后20年的30%税后收入。余方洁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法庭认定刘志凯出轨。法官认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并从“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判决双方离婚。由于法院认为“连续20年支付30%收入”第6页
6、共6页陕西理工学院毕业论文的方式,会令双方长期陷于纠纷中,因而建议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法院根据被告的学历水平、所学专业未来的工作前景、社会平均的收入、消费水平等因素,判决他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80万元。通过这两起案例,可以看到在夫妻协议的效力认定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正是因为法律尚没有统一的规定,法学界也没有通说观点,法院对于夫妻忠实协议的裁判相悖。因此,面对现实生活中签订忠实协议的现象,面对司法实践当中的同案不同判,本文从将从夫妻忠实协议的立法背景、影响,目
7、前存在的学术观点及法律属性加以分析以期对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有所裨益。二、夫妻忠实协议出台的立法背景“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不仅体现在现代的婚姻家庭法中,而是自人类实行一夫一妻制以来,古今调整两性关系的立法普遍规定有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在父权家长制时代,出于维护男系血统的需要,法律对妻子的贞操要求极其严格,对失贞妇女的处罚非常严厉,而对丈夫的通奸行为相当宽容,甚至承认男子纳妾为合法。早期资本主义法律虽规定贞操为夫妻双方义务,并规定通奸、重婚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允许通奸的人结婚,不过,法律对贞操的态度
8、仍是严于妻而宽于夫。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我国首次将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规定写入婚姻立法,体现了立法界对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一夫一妻制的必然要求,具有伟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婚姻法》第四条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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