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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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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建设工程材料预付款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厅2008年5月9日《交通厅2008年度基本建设项目第一次生产调度会议纪要》、6月20日《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材料储备的会议纪要》的要求,针对近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沥青、钢材、水泥、燃料等材料供应紧张问题,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进度,有效地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材料预付款合理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执行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材料的范围包括:沥青、钢材、水泥、燃料等主要建筑材料。公路局资金申请第四条各项目执行办将所管项目的当年材料用量进行统计,
2、并根据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安排按合同段分解到季、月,上报公路局总工办。公路局总工办及时汇总各项目的材料用量、计算用款金额,提交公路局财务处。第五条公路局财务处根据各项目汇总的材料用量,按月或按季度提前向交通厅申请材料预付款,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材料预付款的申请、支付第六条施工单位按每个月的工程施工计划提交预付款申请,在申请报告中需对申请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同时必须附有材料供应单位的正规购货合同,注明本合同段原合同价、已计量支付金额、剩余金额等相关数据。第七条为保障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各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储备,尽量避免因材料紧缺而影响施工。施工单位在第一次提交预付款申请时可同时申请次月材料用款
3、的50%。第八条 项目执行办对各合同段提交的材料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按项目上报材料预付款申请。第九条 总工办对材料预付款申请审核后提交局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后及时支付各项目执行办。公路局在支付材料预付款时可根据施工单位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考虑,最高支付不超过材料款的70%。进场原材料的质量管理第十条凡在本项目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及交通部制定的关于公路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一条各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工程原材料管理办法》做好进场原材料的检验工作,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和标准,根据原材料进场的批次或数量,及时进行试验检测,检验合格,
4、经驻地监理组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用于本项目。第十二条项目执行办有权对管建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随时、随地、随机进行抽样试验检测。第十三条如工程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承包人返工,并清退不合格的原材料。如因原材料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清除监理工程师,并在全疆范围通报批评。预付款的安全使用及扣回第十四条执行办应严格按照资金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材料预付款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材料预付款安全使用。第十五条 执行办财务、纪检人员应共同对各承包人工地银行专户的财务帐目进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材料预付款款的使用状况和资金流向,确保材料预付款全部使用在工程上,防止被挪用。第十六
5、条施工单位按月计划完成工程后,在工程计量时扣回前一个月的材料预付款。如施工单位未按月计划完成工程,在次月可考虑少付或不付材料预付款。附 则第十七条施工合同中已明确规定材料预付款支付方式的项目,不再按此办法另行支付材料预付款,按原合同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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