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预付款起扣甲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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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材料预付款起扣甲供材  浅谈临沂公司对“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及建议  摘要:实际工作中,在现有的会计制度下,对于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对于“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的会计核算也不统一,企业与税务机关对此也争议不断。在这次上级审计部门对临沂公司财务审计时就财务室对于“混凝土”的会计核算也提出了疑义。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临沂公司有必要对像“混凝土”这样的“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模式及最终结算时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时开票金额的依据进行协调确定。在此,本文就临沂公司对于“甲供材料”的不同会计核算模式及相应地税务风险进行简单的分析,并最终提出相应地建议。  关键词:甲供材料;会计核算;税务风险;建议  一、临沂公司对“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方式及相应的税务风险分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甲供材料”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规定的由开发商统一采购用于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在此方式下,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开发商承担,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为了加强工地材料的管理,防止施工方在材料上以次充好以确保工程质量,临沂公司在与河南六建和七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了相关由临沂公司直接供给的“甲供材料”。合同中规定了这些“甲供材料”的材料款由临沂公司直接与材料供应商结算,对施工单位仅计取相应地税金和管理费用;数量按照临沂公司实际调拨给施工单位的数量结算,如发生施工单位领用“甲供材料”超过清单结算量时,超过部分由临沂公司按市场购买价和超用量在当期工程款结算款中直接扣回。  临沂公司现行对“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方式  以临沂公司对混凝土的会计核算为例,3月24日临沂公司对临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前期提供给D建建设C6,C7这两栋洋房的混凝土进行结算,最后合同预算部提供的结算计价单中显示结算金额为元,按照与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实际应支付当期结算价款的80%,即元。  临沂公司预先支付材料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预付账款-预付购货款-公司  贷:银行存款  收到公司提供的材料结算发票时: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建工程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购货款-公司  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公司  临沂公司选择此种处理方式的依据: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先前临沂公司与司两家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包工不包料”合同,合同总价虽包含“甲供材料”价款,但合同中规定最终结算时总价中不包含“甲供材料”价款。也就是说合同中规定的“甲供材料”货款由临沂公司直接与供货单位进行结算。供货单位将材料发给临沂公司后,这些相关“甲供材料”的产权就归属于临沂公司。临沂公司再把这些相关的“甲供材料”交与施工方用于项目建设,这实际上相当于用自己的购买的材料去建自己的项目,施工单位只是提供相应地劳务。所以该“甲供材料”的货款应该由临沂公司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中,而不必要先转嫁给施工方做“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施工单位”处理;在最终与施工方结算时,再由“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施工单位”转入开发成本中。  在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临沂公司又与广源公司签订了关于“混凝土”的供货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对象及方式,即关于“混凝土”的货款直接由临沂公司与公司进行结算,与施工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且结算时公司直接对临沂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账务处理时,根据该货物供销合同及结算时合同预算部出具的计价单,临沂公司将该“混凝土”款项计入开发成本中也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  临沂公司此种账务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及税务风险分析  临沂公司此种账务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从上面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对于“混凝土”的核算中缺少材料入库与出库的过程,即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时,相应地账务处理应为:  借:工程物资-混凝土  贷:预付账款-预付购货款-公司  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公司  在施工方领用“混凝土”时: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建工程费  贷:工程物资-混凝土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对于“混凝土”的供应来说,按照正常的流程,应该是广源公司将生产好的“混凝土”运送到公司的仓库,仓库管理人员与广源公司做好货物交接工作,并由仓库管理人员填写一式三联收料单,其中一联仓库保管,一联交予广源公司,一联财务留存做账;同样施工单位领用时再填写发料单,这样就能清楚地知道材料收发的具体情况,从侧面也能反映工程进度情况。但去工地现场后发现公司在工地上并没有专门设置存储物资用仓库,也没有专门的物资管理部门及人员。而是广源公司直接在公司项目上搭建了一个“混凝土”搅拌站,将其生产的“混凝土”产成品直接供给施工单位,临沂公司与广源公司、施工单位之间并没有“混凝土”的收发的过程。财务部门没有关于“混凝土”的收料、发料单也就无法具体核算它的收发情况,从而在账务处理时就也没有了上面材料核算的过程,而是直接根据结算单据一次性全部分摊进入开发成本。这种情况下虽然对最终开发成本的确认没有什么影响,但这种方式并不适应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这样的处理方式无法确认每月材料收发成本,实际上会减少计量前开发成本的确认而虚增计量当期开发成本的确认,这样就不能真实的反映每月的开发成本。缺少了材料的收发工作,当初选择将“混凝土”作为“甲供材料”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  此种会计核算方式下的税务风险分析:  在此种方式下,临沂公司将“混凝土”的工程款直接计入了开发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收到“混凝土”材料及将材料用于项目建设时,仅需要对收到的“混凝土”材料做备查核算而不需要做任何会计处理了。最终对施工单位结算时的金额也就不应包含“混凝土”的价款,此时施工单位只须按照结算金额给临沂公司开具建安发票,而不需要以合同总价开具建安发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备的价款。”也就是说对于项目建设所需原材料、其他物资及动力价款,无论是“甲供”还是“乙供”都必须纳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且施工单位是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那么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无论临沂公司对“混凝土”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营业税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临沂公司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在临沂公司现行对于“混凝土”这样的“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方式下,只要施工单位不核算这部分“混凝土”的价款,除去上面说的材料收发的问题,临沂公司是没有什么税务风险的。  审计部门提出的对“甲供材料”的核算方式及税务风险分析  在七月份上级审计部门对临沂公司财务进行例行审计时,对临沂公司“混凝土”的会计核算提出了不同看法。审计部门认为对像“混凝土”这样的“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应该如下:  临沂公司预先支付公司备料款时:  借:预付账款-预付购货款-公司  贷:银行存款  临沂公司收到“混凝土”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混凝土  贷:预付账款-预付购货款-公司  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公司  施工单位领用时:  借: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施工单位  贷:工程物资-混凝土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与施工单位结算时: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建工程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施工单位  此种会计核算方式的依据: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无论材料由哪方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工程总造价是含税价,即所有材料都是计税后再计入工程总造价的。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开发商就应该按照工程的  总造价作为与施工单位结算的工程价款。既然开发商在支付现金给施工单位时作为“预付账款”处理,那么开发商将“甲供材料”给施工单位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这只不过是付款形式不一样而已,其本质是不变的。  此种会计核算方式下的税务风险分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这种会计核算方式其实就是将临沂公司派发给施工单位的“混凝土”先作预付账款处理,待与施工单位结算时再将这部分“混凝土”的价款转入开发成本中。在这核算方式下,最终结算时施工单位就应该按照工程总造价开具建安发票,并且以工程总造价确认账面收入。但这对于施工单位又存在一个问题,因为临沂公司与广源公司对于“混凝土”签订的是货物供销合同,广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对象是临沂公司,发票的付款方填写自然就是临沂公司。《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这样一来这部分“混凝土”的价款施工单位就不能取得正规发票。施工单位如果仅凭材料交接时的相关资料作为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的依据,那么一旦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清算时不予认可,这部分材料的价款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存在一定的风险。由此施工单位肯定会要求临沂公司提供该部分材料的发票,此时即便临沂公司将广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转移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取得的也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同样存在税务风险。对于施工单位最好的方法就是把它看作是一种转售行为,即临沂公司将外购的“混凝土”视同转售给施工单位,然后临沂公司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施工单位。但这对于临沂公司来说是绝对不行的,因为临沂公司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这部分“混凝土”的货款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这样临沂公司就会为此多缴纳税款。总之,在现行的实际情况下,这种核算方式对临沂公司和施工单位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对临沂公司“甲供材料”后期处理方式的建议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对于方式一,从会计处理看,临沂公司在与公司结算时才将“混凝土”材料款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但实际上结算时“混凝土”材料早已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了,也就是说这样的处理方式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只要临沂公司在工地现场加强监督管理,设立一个材料管理仓库,专门负责像“混凝土”这样的“甲供材料”的收发管理,再在会计核算时加入材料的收发核算,这样就能解决会计信息失真  甲供材处理方式  一、审计事务所意见  第一种情况叫欠供,预算量实际量;按预算价和预算量退出后,超供部分按超供量和市场价从施工方造价中扣除  注意:一般第一种情况处理时要慎重,尽量说服施工单位按预算价和预算量退出就可以了,不再计取欠供部分费用。因为在甲供情况下施工单位不可能自己买材料  在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控制基本建设项目质量和工程造价,往往会选择部分主材和设备甲供、部分专业项目分包的方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通常在合同中会对以下内容如: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甲方分包、甲方指定分包等内容的具体约定。“甲供材料和设备”是指建设单位(甲方)在与施工单位(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某种材料由甲方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建设单位移交给施工单位的数量结算。  二、正常情况下  一、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合理使用甲供材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因素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作为甲供材料,必须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对工程质量起主控  作用、建设方便于控制和管理的项目种类。如钢材、木材、水泥、装饰材料、大型设备、卫生洁具、电线电缆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甲供材料的提供就意味着建设方在工程建设前期投入的资金越多。因为一部分材料或设备需在供货前有一定的预付款,这就占用了一部分资金;在供应过程中,因为材料设备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在供货商未全部供完材料设备或工程尚未验收之前,供货商要求按合同得到部分或全部材料款,这也占用了甲方的一部分资金。甲供设备的提供,势必造成甲方在管理方面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越多,导致材料采购保管费用上升。甲供材料品种越多,使甲方管理程序增多,监理及施工方的配合量加大,导致管理成本上升,并造成一定程度上管理的困难。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造成甲供材料成本加大的风险性。如某音乐广场高层住宅区工程,甲供钢筋价格由XX年的2700元/吨上涨到XX年度4400元,吨,采购的钢筋的价格远高于原预算材料价格,导致了本项目甲供材料利润的直接损失。这部分材料作为甲供材料正是项目决策的结果,如果甲方能预计到施工高峰期的价格风险,先在低价位时囤积一部分钢材,就可以规避一部分风险,但是这也是一种投资的风险和策略,往往事后人们才会关注,这也是项目管理的一部分内容,也是导致管理成本上升的另一种形式。  甲供材料增多,造成结算过程的繁杂,若工程中有变更增加或减少,但由于种种原因签证办理不全或不及时,也会造成甲供材料结算中的紊乱、重算或漏算。甲供材料采购项目的设置,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合理设置,宜少而精。选择甲方易于控制、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对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材料设备,如不能达到控制质量、节约成本的作用,就没有必要作为甲供材料,可通过甲方指定材料品牌、指定厂家的方式来控制工程质量和造价。  二、建筑工程决算处理甲供材料盈亏的一些问题  甲供材料供应环节的问题解决后,还应针对该材料在预算中及在施工中的特征进行结算。建筑工程中的甲供材料可采取如下办法结算:  1、在预算单价大于采购单价的情况下  实际预算数量≥甲供材料实供数量在工程预算时,用【预算数量×预算价】,从预算中全部扣除,这样,预算金额与实际采购金额之间的正差,就可作为甲供材料的赢利处理。可保证甲方预算投入收回、节省的材料利润回归甲方,达到赢利目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当预算数量<甲供材料实际供应数量就要用【甲供材料实供数量一预算数量)×预算单价】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当然前提条件是甲供材料的数量计算准确,并由在招投标签合同过程中已经双方认定,事实上合同一旦签订也就意味着双方认可了随同预算的合同价款及数量。  2、在预算单价小于采购单价的情况下  若预算数量≥实供数量结算时依然用【预算数量×预算单价】直接从预算中扣除,这样预算金额与实际采购金额之间的如果有负差,就可作为甲供材料的负赢利处理,不会使施工企业蒙受损失。甲方的亏损直接受市场和甲方决策的影响。  若预算数量<实供数量除了按【预算数量×预算单价】扣除成本外,还要用【(甲供材料实供数量一预算数量)X采购单价】将超供成本从施工单位结算中扣除。这就是甲供材料超供情况的处理。因为,必须由施工单位自己负担这一部分超计划使用的材料的成本。否则甲供材料就没有完成其实际的意义,起不到节约控制工程成本的作用。  综上所述,这种工程决算的编制方式方法,站在公平的立场上,既保证了甲方的利益,也杜绝了施工方在材料使用中的浪费,这样也可挽回部分超供损失。  三、甲供材料的选择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大部分建设单位大都采取过甲方供应各类建筑材料的方式,大到钢材、水泥、混凝土、大型安装设备柜组、锅炉、电线电缆、灯具、洁具,小到像上下水管材料、开关、甚至安装零配件,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有时候不具备可操作性。例如建筑给排水安装工程中,UPVC管的管件及PPR管的管件,定额中所分析的仅仅是这一安装程序中管件的综合数量,但不是具体到每一种管件的数量品种。我们在给供货商提供材料计划时如果按照定额数量提计划,就会使供货数量很模糊,不精确,单价也没法和预算一一对应;而实际供应的甲供材料,即每一个使用到工程中的材料,其单价是唯一的,一一对应的。所以,实际供应的材料的某些品种与预算中的材料就不能进行配套,无论是数量或单价,就会存在实供与预算的价格计价依据不一致的问题,就无从确定计算的准确性。在确定甲供材料的种类之初,需考虑的问题就很多,如市场行情、种类多少、材料设备自身的特性、是否便于管理,在管理当中考虑管理成本,精简程序,将节约成本的精神贯彻到执行当中,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控制成本、控制造价的作用。  四、由甲供材料引出的几点思考  1、建筑工程施工进度款的给付问题。若不研究情况,按预算及变更数量及时控制实际工作进度款给付,就会造成施工单位在月报中虚报其他工程项目工程量,或有意少报甲供材料数量,造成超付进度款事件。  2、甲供材料若不在预算控制内,直接用发票结算,涉及一个营业税的缴付事宜。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由于甲供材料是由甲方采购和提供的,因此,在最后的工程结算中,应将该部分材料费从工程造价中扣除退还给甲方,对于应以什么价格扣除的问题,依据公平原则,应该以计入预算造价时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扣除甲供材料的价格标准。国家标准GB50500-XX《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甲供材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由施工单位承包管理的单位建筑工程,甲方提供部分材料,按定额直接费计取各项费用后,从税后造价中扣除甲供定额材料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案例:基本案情是,发包方建源房地产公司与承包方新月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将住宅楼建筑工程发包给新月公司,新月公司将工程交由下属的新月建筑公司四分公司具体施工。四分公司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个人崔某。建源公司与新月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有关甲供材料的约定是:甲供材料平进平出,不计取任何费用。四分公司与个人崔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是:服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约定,还约定了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但是,崔某在工程施工当中使用了建设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否定了包工包料的合同约定,同时,崔某从建设单位的材料仓库领用甲供材料时,建设单位为了便于统计和管理,在出库凭证上填写了材料的数量及入库时的单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将工程全部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部门进行了工程造价的结算审定,造价咨询部门在审定过程中,按照双方约定的XX版《宁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进行套用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其中,对甲供材料按定额的相关规定以材料预算价格计入,并按计算程序对甲供材料计取了相应的税费,在审定报告中专门作出了说明。对于审定报告所形成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都没有异议,甚至崔某本人对工程总造价也没有异议,表示认同。建设单位按计算出的结果从工程造价中扣除了甲供材料费用,但是崔某在认可工程总造价结果的同时,却不认可对甲供材料的计算以及扣减数额,认为甲供材料应当按照材料出库单上的单价予以扣减,对于因甲供材料而计取的税费认为是建设方和承包方加大利润而计入的,应当归崔某所有,为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均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甲供材料的问题形成了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合同约定,甲供材料平进平出,不计取任何费用。因此甲供材料应按出库价扣除。而在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却计取了费用,这部分应视为工程成本之外的利润,应计付施工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针对建筑材料而发生取费和税金应当作为工程费计付施工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三种意见:认为建筑材料及与之相关的取费和税金在施工过程中,均已物化在工程项目之中,因此应作为工程费的组成部分计付施工人。  第四种意见:因甲供材料系甲方采购和供应的,所以由甲供材料而发生的相关取费及税金应归甲方所有,而不应归施工人。在扣除时应以材料预算价格予以扣除。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首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违反工程预算定额计价规定的,这也是造价咨询部门未采纳约定内容的根本原因;其次,从前文中费用的计算程序结果可以看出,将甲供材料按计算方式的规定所计取的税费理解成工程成本之外的利润,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第三,按照相关规定,材料出厂价不能直接进入预算中,既然材料出厂价并不是构成工程造价的基础单价,那么,以材料出厂价扣减甲供材料费用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二种意见也是错误的,第二种意见成立的前提是建筑材料全部由施工人采购和提供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上述结论才能成立。而在本案中,甲供材料是甲方采购和提供的,而不是施工人,因甲供材料而产生的税费理应归采购人所有。因此,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这种意见是不能成立的;第三种意见同样是错误的,因为材料是构成工程项目实体的唯一有形物质,它本身并不具有物化性质,而只有人工劳动,机械使用等无形价值才能以物化的方式体现在工程项目上,这种把建筑材料及与之相关的取费和税金视为物化在工程项目之中的工程费的意见显然是错误的。第四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这一意见是建立在对甲供材料这一专业问题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上的,其结果与前述的分析和结论相吻合,在此不再赘述,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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