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效力债转移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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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债转移中的效力  【案情】  2008年3月24日,单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于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并出具了借条给于某。2008年5月15日,于某从程某处进了一批货物,货款为50000元。于某因暂时没有钱付给程某,程某便对于某说:“既然单某欠你款20000元,此款干脆先从此货款中抵扣,等单某的借款到期后我再向他要,至于另外30000元你再另外想办法。”于某同意。随即,

2、于某打电话给单某告知此事,单某表示不同意此债权债务的转移,此谈话有电话录音予以佐证。  【分歧】  在本案中,单某、于某与程某之间实际上发生的是就单某欠于某20000元款的一种债权债务的转移过程,那么此种转移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某欠于某款20000元,此款先从于某欠程某货款50000元中抵扣,这仅是程某与于某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并未经单某同意,此债权债务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于某对单某享有的债权20000元向程某转移,只要于某和程某之间达成协议并通知了单某,程某即取得原债权人于某的地位,对债务人单某享有债权,此转移并不需要经过单某

3、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所谓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所谓债务转移,是指依据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可以得知,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

4、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三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取得担保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债权人既可以将

5、债权全部转移,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移。同理,债务人既可以将债务全部转移,也可以将债务部分转移。但是债权人转移债权与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条件是不一样的。在债权转移的情况下,只需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既可。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则需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到本案中,单某向于某借款20000元,此款于某和程某之间达成协议决定从于某欠程某的货款50000元中予以抵扣。笔者认为此系于某对单某的20000元债权向程某进行转移,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且于某已经电话通知了单某,虽然单某表示不同意此债权的转移,但此异议并不能成立

6、,从于某的转移通知到达单某时转移即发生法律效力。此转移生效后,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于某移转于受让人程某,让与人于某脱离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程某取代让与人于某而成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新债权人。即此时,程某对于某享有债权30000元,对单某享有债权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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