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效力论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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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物权的效力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物权/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内容提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本文对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及其行使方式,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物上请求权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物权效力的基本依据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2、亦称对世性)。基于物权的这种特性,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由于物权人有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他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即可以实现其权利。因而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可以排斥其他效力较自己为弱的权利,即: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物权并存;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而且,同一标的物上有物权存在并同时是债权之给付标的物时,物权当然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可见,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直接因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法

3、律效力。在这一点上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未为给付前,既不能实现其权利,也不能对应为给付的标的物进行支配。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有内容相同或不相同、并不论其内容相容还是不相容的债权存在,而且这些债权不论其内容的差异还是成立之先后其地位是平等的。  同时,由于物权人有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在其支配范围内,任何人均不得予以干涉。物权人可以要求其他任何不特定的人都尊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换句话说,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的义务。因而物权具有绝对性,亦称对世性。在任何人侵害物

4、权时,物权人都可以对之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以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可见,物上请求权是直接基于物权的绝对性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在这一点上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系相对权、对人权,它以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履行债务)为内容。债权人仅为债务人享有权利,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债权之受侵害,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造成的,债权人仅能对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请求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一般不能直接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  当然,债权作为民事权

5、利,法律也应当给予同等保护,即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请求权也应当予以尊重,负有不得侵犯债权的义务。“债权,依最近多数说之见解,均认为得为侵权行为之客体,债权受不法侵害时,亦得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注: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台湾1990年版,第30页。)但是,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与债权作为民事权利受法律的一般保护的性质是不同的。首先,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的义务,这是民事权利的一般属性。与该项义务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乃是侵权行为制度。物权和债权都是

6、侵权行为制度所保护的客体,在这一层意义上,两者的地位相同。但是,物上请求权注重的是物权人与其义务人间的关系,即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的维持和恢复,它的直接依据是物权而不是法律上对民事权利的一般保护。因而,它不能包括于侵权行为制度之中,而是依存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其次,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因而其存在与变动,物权法上有相应的制度予以公示,从而具有相应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律在侵权行为制度之外,更赋予其物上请求权之效力,使物权人得依此请求权排除任何人对于其物之

7、干涉。而债权则是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因而债权的存在及变动无外在的表现形式,他人无由从外部加以认识。故债权的行使和保护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履行及其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法律责任问题,不发生物上请求权。而且即使债权之作为侵权行为制度所保护的客体,也仅只是作为债务不履行制度的一种例外的、补充的救济手段;再者,就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与债权的不受任何第三人侵犯的性质而言,在其针对任何第三人的侵害权利的行为的特征上,两者是一致的。但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效力,它在有任何干

8、涉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时当然的、随时的发生。至于债权受到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例如第三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是故意以损害在先的买受人的利益为目的,在先的买受人可以对该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这是属于侵权行为的问题。在其责任的成立上,不仅要有妨害债权的行为,理论上还认为其构成不仅过错程度应非常严重,而且从动机、手段上看还应是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因此,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是对债权的侵害,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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