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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00527(颁布时间)20000801(实施时间)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5月27日贵州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管辖第三章 监察内容和方式第四章 监察处理程序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劳动者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2、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职业培训组织和社会职业介绍组织的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以及社会职业培训组织和社会职业介绍组织,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控告。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管辖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社会职业培训
4、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或控告;(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五)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任命、考核、监督和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负责中央在省和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经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负责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经同级工商行
5、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十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委托或者授权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对跨区域或者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和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了解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示有关证件,检查劳动场所,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6、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案情和举报人;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章 监察内容和方式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二)招收、聘用职工的情况;(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五)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八)职工福利待遇情况;(九)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
7、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情况;(十)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情况;(十一)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进行。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回答有关提问,提供真实情况。第四章 监察处理程序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职责时,应有两名以上监察员共同进行,出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三)现场检查时应作笔录,
8、笔录应当由监察员和被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与被检查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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