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773668
大小:2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1-25
《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40529(颁布时间)20040701(实施时间)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本条例所
2、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防汛抗旱、农田草原灌溉、农牧区人畜饮水、小水电、水井、水窖、塘坝、涝池、河堤(坝)、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水利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利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环保、农牧、国土资源、公安、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3、各自的职责,做水利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水利程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用于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的专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浪费、污染水资源和损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国家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和土地等确权发证手续。第八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所
4、在地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范围跨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管理。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牧)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保护,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较大水利工程,应当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自主经营。水利工程设施管护
5、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和运行隐患的工程设施,使用单位不予接收。第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设施必须按类分项建档立卡,建立定期检查、观测、维护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预
6、防、制止破坏活动。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设施收益情况确定。第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二)盗窃和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等;(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四)在输水渠道、管道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五)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建构筑物;(六)向河道、水库、涝池、水渠等水体
7、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七)盗伐、滥伐防护林林木;(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第十六条 因其他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需报请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建相应的替代工程,否则,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工程设施,合理调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调配水量,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用水,维持坝下合理流量。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
8、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水利工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