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655870
大小:2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1-21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70420(颁布时间)20070701(实施时间)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1994年5月9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12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7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2007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07年4月20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公民生产生活用水及生态用水,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使用、管护和监督活动。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设施,是指水库、涝池、渠道、河堤(坝)、提灌站、机井、小水电站和农村人畜饮水、城镇供水、排水、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水利观测
3、、水文观测等工程和设施。第三条 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属于国家所有;民办公助或村、社自筹资金修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属于村、社集体所有;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属于个人所有。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乡(镇)水利水保站负责本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4、 自治县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污染水质和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七条 万亩以上灌区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跨乡、村的千亩以上民营灌区成立水利协会等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国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以委托给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保护,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设施经营权,或者通过拍
5、卖、股份合作制等方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第八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是:(一)提灌站、机井、小水电站、人畜饮水、截流工程的机房、进水口、蓄水池、供水点等各种建筑物、设施本体及周围三至五米;(二)水库本体及坝脚线外一百五十至三百米,溢洪道外侧五至十米,库区最高水位淹没线外五十至二百米;〔三)涝池本体及坝脚线外二十至一百米;(四)河堤(坝)本体及坝脚线外二至五米;(五)河道防护墙、排洪沟本体及沿口线外三至五米;(六)渠道本体及
6、填方渠道坡脚线外零点五至一米,挖方渠道渠口线外一点五至六米。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经建设单位征用的,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单位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管护使用协议。管护使用协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工作;依法加强城乡用水管理,保护水资源,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对水利工程设施必须按类分项建档立卡,建立定期检查、观测、维护制度,实行
7、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第十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查,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建立经营管理责任制,按计划或者约定的标准提供供水服务。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更新改造、除险加固水利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管理单
8、位使用、管理和维护。第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侵占或者擅自拆除水利工程设施;(二)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三)在输水渠道、管道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或者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等;(四)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建构筑物;(五)向河道、水库、涝池、水渠、管道等水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