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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15时40分195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商贸服务 “产业转移” “引导资金”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08]70号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省直有关企业: 为加强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二
2、○○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我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高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的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湘政发[2008]1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第二章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三条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开放带
3、动战略,推进我省产业升级和新型工业化; (二)符合加快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三)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四)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支持加工贸易发展和服务外包发展。使用方向如下: (一)对经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物流保税中心和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二)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县(试点县)、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和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贷款给予贷款贴息。 (三)支持省本级开展承接产业转移招商活动。
4、 (四)支持省本级开展承接产业转移业务和人才培训。 (五)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进出口、做大做强。 (六)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突出的地方政府和个人给予奖励。 (七)对降低产业转移企业物流成本给予适当支持。 (八)中央财政支持我省加工贸易和服务外包项目的配套资金。 (九)支持其他有利于承接产业转移的事项。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确定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六条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各项目单
5、位申请使用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应按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于每年8月30日前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申请;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 (二)省商务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由省财政厅进行复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现行资金拨付渠道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七条除与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配套外,已得到其他相关资金给予补助的项目,不再在本引导资金中给予支持。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财政部门对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的使用实施监
6、督、检查,并对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评估、论证和项目审计。 第九条各地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项目单位如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等违法行为,省财政厅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以后三年该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取
7、消以后三年该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减项目资金或停拨资金,直至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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