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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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大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1204(颁布时间)19971204(实施时间)20060301(失效时间)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5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

2、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各种公园、小游园、街头广场绿化)、行道树、专用绿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绿化)、居住区内绿地、生产绿地(苗圃、花圃)、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

3、大力养花种草,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第五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城市绿化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化养护费由房地产权单位支付。第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市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

4、具体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驻地绿化和责任地段的绿化、养护和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地和花草树木的抚育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并不断充实植物新品种,提高园艺水平。第十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苗圃、花圃和草圃建设,培育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质苗木和花草,逐步实现苗木花草自

5、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育苗。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新建、改建居住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有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

6、%,次于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三)城市内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四)单位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第十

7、三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两年内,单位和居住区、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尚有余地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绿化。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努力提高植树、铺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效果。绿化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绿化责任书,建立严格的责、权、利制度。第十五条 因线路、管

8、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确需处理树木、绿地的,应当由园林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经费和树木、绿地补偿费。第十六条 树木花草所有权和收益按照以下规定确认:(一)由政府投资或者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行道及干道绿化带范围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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