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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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大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00119(颁布时间)19900119(实施时间)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1989年9月9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1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四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第六章 经费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

2、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第三条 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区域责任制。市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区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有关的河道管理工作。沿河各单位按照市河道主管机关划定的河段实行区域责任制。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河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

3、五条 城市防洪与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同步实施。第六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河道综合治理与管理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河务监理制。口泉河、十里河、御河及其支沟,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淤泥河、万泉河、饮马河、圈子河、甘河及其支沟,由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实行区域责任制的沿河各单位,按照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承担河道的清障、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防洪抢险

4、等任务。第八条 市、区河道管理机构要确保河道、堤防工程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对河道、堤防和护岸工程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反映情况;(三)及时掌握汛期的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保证通讯畅通,做好防汛、渡汛工作;(四)管理河道砂、土资源,按照规定向开采单位或个人征收管理费;(五)负责河道防护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六)总结推广河道管理经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

5、与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综合治理规划,符合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第十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穿堤、穿河、跨河、临河的建筑物及设施,须按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后,河道主管机关应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使用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确保防洪安全。第十一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已建的河道沿河

6、工程,应向河道主管机关申报登记,由河道管理机构按河道堤防安全标准进行检查,不合格者要在限期内改建或拆除。第十二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营造。单位和集体营造的护堤、护岸林木,实行谁造谁管谁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第四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第十三条 有堤防的河段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5米之内为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按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十四条 严禁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第十五条 河流的故道、

7、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第十六条 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标准,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第十七条 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倾倒矿渣、煤矸石、泥土垃圾等废弃物;(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修建围堤、种植高杆作物;(三)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摆摊设点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八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

8、探、挖筑鱼塘、考古挖掘和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堆放物料。第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强行清除,清障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第二十条 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防汛工作应当贯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与区域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所有驻地单位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听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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