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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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河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减少水事纠纷,明晰河道事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边界河道是指我市相邻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作为边界的河道(河段)、水库,以及我市与其他市作为边界的河道。第四条潍坊市

2、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应服从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管理。第五条 我市河道按如下分工实施管理:(一)10白浪河水库由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昌乐县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潍坊市白浪河水库管理局管理;高崖水库由昌乐县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潍坊市高崖水库管理局管理;牟山水库由安丘市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潍坊市牟山水库管理局管理。有关的防汛、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及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重大事项应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二)潍河、小清河、市级边界河道在省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

3、下,流经潍坊境内的河段由潍坊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具体流经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河段,由各县市区实施属地日常管理,重大管理问题报潍坊市河道主管机关;潍坊境内潍河、小清河干流上且由省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及市级边界河道(包括墙夼水库、王吴水库)上的建设方案报省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潍坊境内潍河、小清河干流及市级边界河道(包括墙夼水库、王吴水库)上其他项目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三)弥河、白浪河及县级边界河道(段)在市级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地县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有关防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及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重大事项应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4、,市级委托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审批的除外。10(四)其他河道由河道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级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有关防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及涉及两个以上镇街的重大事项应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五)政府指定由其他部门(单位)管理的河道(河段),由该部门(单位)实施管理;有关防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及有关河道的重大事项,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六)流经山东省潍北监狱管理范围内的河段,由山东省潍北监狱实施管理;有关防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

5、案及有关河道的重大事项,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七)因边界争议引发的边界河道水事纠纷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调处。第六条 河道应当划定管理范围,其中白浪河水库、牟山水库、高崖水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其他河道由河道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划定。第七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第八条 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10第九条 河道采砂实行属地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人

6、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河道采砂管理负总责。第十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至入海口)、渠河(李家沟拦河坝坝址至峡山水库)、汶河(高崖水库兴利水位以下至入潍河口)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河道、河段采砂规划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至入海口)的采砂许可工作;其他河道、河段的采砂许可工作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采砂计划和经营权出让方案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

7、构负责编制。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至入海口)的采砂计划和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应当依法发布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出让;潍河(峡山水库兴利水位以下至入海口)采砂经营权出让应当在市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经营权竞得人应依法依规缴纳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资源税和其他税费后,方可到10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履约保证金由县市区(市属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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