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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31122(颁布时间)20040101(实施时间)市人大字[2003]17号(文号)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8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南明河水体、设施和景观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明河流域应当科学治理、加强保护、严格管理、合理开发、发挥综合效益。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明河花溪水库大坝至乌当大桥段和麻堤河、陈亮河、小车河、市西
2、河、贯城河的水体、设施及两岸绿线范围内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南明河的保护和治理,监督、协调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花溪、小河、南明、云岩、乌当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南明河段的保护和治理,监督、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一)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和水利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二)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的治理和保护;(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的监督和管理;(四)林业
3、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划、渔业、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明河的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各界、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资或者投资治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南明河。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南明河的义务,对损坏设施、污染水体、破坏绿地等危害南明河环境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南明河的活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24小时开通的举报电话和受理范围。接到举报后,属于职责范围的
4、,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水设施有效使用。有关管护单位应当及时疏通、修复堵塞和损坏的截污沟,打捞河道漂浮物,清理淤积污泥,清除两岸垃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运营、管护和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南明河保护范围内的水质进行监
5、测,每月公布监测结果。监测结果应当包括各监测点上一个月和上一年度同期水质监测结果的比较。第九条 向截污沟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控制和削减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予以关停。应当设置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的单位,必须按照标准设置。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计划并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所需工程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南明河保护范围内投资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
6、件:(一)符合规划要求;(二)不影响行洪、排水;(三)不污染水体;(四)不损坏河道及其附属的水利、市政、绿化等设施;(五)不破坏环境风貌。第十二条 南明河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二)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办证取水;(三)毒鱼、炸鱼、电鱼、用网捕鱼;(四)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五)损坏路灯、堡坎、截污沟、护栏、路面等市政设施;(六)弃置煤灰、泥土、垃圾、动物尸体等;(七)乱涂、乱画、乱贴、乱吐,随地便溺,摆摊设点;(八)践踏绿地、攀折树木花草;损坏雕塑、亭阁、喷泉等景观设施;(九)在南明河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十)挖砂、洗砂、取土
7、、堆放物料;(十一)使用燃油机动船污染水体;(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修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办证取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取水,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毒鱼、炸鱼、电鱼、用网捕鱼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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