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环境保护和管理办法(全文)

贵阳市南明河环境保护和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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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南明河环境保护和管理办法(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贵阳市绿化条例》、《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贵阳市南明河环境保护和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河两岸景观保护防止水质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贵阳市绿化条例》、《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2、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明河区域的水污染防治、河道保护、两岸绿化美化及景观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南明河区域是指南明河花溪水库大坝至乌当大桥段(包括沿途支流麻堤河、陈亮河、小车河、市西河、贯城河等)河道及两岸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 南明河区域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域内水污染的防治加强对区域内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河水水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巡查制度确保河水不受污染;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域内市政设施和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清扫

3、保洁确保市政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正常运行及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域内绿地的建设、养护、管理保持公共绿地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和设施完好;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建设、保护和清障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花溪区、小河区、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南明河段环境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建设、规划、国土、工商行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区域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化、教育、广电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4、政府应当加强对爱护南明河保护南明河的宣传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南明河保护南明河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并有劝阻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按规定与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户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照责任书所确定的责任范围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第七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南明河排放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5、   第八条 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必须进入截污沟有组织排放    第九条 向南明河及其支流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削减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进行限期整改或治理    第十条 向麻堤河、陈亮河、小车河、市西河、贯城河等南明河支流河道设置和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危害南明河水体的应当限期关闭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领养绿地愿意领养的向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

6、出领养申请采取划片包干签定合同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南明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影响行洪及阻塞岩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堤防防扩林除外);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杂物;    (四)移动或拆除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程以及各类测量、监督等附属设施;    (五)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砷、铅、镉、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

7、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在水体清洗装贮守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九)损毁区域内的堤防、护岸、闸坝、水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等设施;    (十)在河道两岸及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段进行毁林、垦荒、取土、采矿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十一)挤占河道;    (十二)损坏路灯、护栏、雕塑等景观设施和市政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南明河区域内的绿地禁止下列行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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