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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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木办法适用于木县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县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县城乡绿化工作。县城市园林部门是县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及城市绿化创建等活动。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

2、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木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绿化规划,并积极参加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第五条县城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县的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在城市规划区内,县绿化委员会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应少城市园林绿化相结合,并服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第六条对在县城园林绿化工作中成效显箸的单位和个人,山县人民政府或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和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

3、园林绿化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按有关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不得擅白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化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绿化建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in城区改造麻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二)城市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20%;(三)城市内河、湖等水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

4、少于30米;(四)单位附属绿地曲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五)城市苗I制等牛.产绿地血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血积的2%;(六)公共绿地屮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规定执行。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屮招标。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变更原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木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时,必须有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杳,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第九条标准的方案不予通过。(二)城市古典名园的修复方

5、案和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设计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干道绿化和20公顷以下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设计方案,报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不得擅白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休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音、装饰街景、美化帀容。第十三条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

6、、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的绿地,市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杏,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匸,M当由持有相M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工程项Id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T,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通过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Z前。第十五条城

7、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冃和开发住宅区项冃,建设单位应根据冇关绿化规划,在基木建设总投资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配套绿化资金,用于木单位配套绿化建设。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冃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上缴财政绿化专川账户,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和房屋种植花草树木。第十七条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质审定、审杳制度。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匸单位的资质审杏由城市I元I

8、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口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四)城市街道各门丿占而的行道树及绿化带,花坛内的乔灌花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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