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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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2、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3、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胜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内容。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

4、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确定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城市绿化用地具体规划指标。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规划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要求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建设要坚持以绿为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第十二条 城市古典名园、动物园和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的修复、设计方案,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5、管部门审批;在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典名园保护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设计方案,还须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0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河道绿化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参与会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分期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第十三条

6、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绿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 保护和

7、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和河道绿化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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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2、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3、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胜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内容。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

4、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确定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城市绿化用地具体规划指标。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规划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要求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建设要坚持以绿为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第十二条 城市古典名园、动物园和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的修复、设计方案,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5、管部门审批;在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典名园保护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设计方案,还须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0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河道绿化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参与会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分期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第十三条

6、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绿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 保护和

7、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和河道绿化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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