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探究(二)_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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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探究(二)_民法论文民法论文四、区分不同侵权情形下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  考察现有学说,无论是“权利能力说”还是“法益说”,似乎都未对“胎儿”的内涵进行正确考量,也未区分胎儿的不同阶段以及相关侵权案件的特殊性,而将其学说笼统用于解释全部阶段发生的胎儿损害赔赔请求权问题。然而,胎儿的具体受侵害形态是极为复杂的,如从侵害结果上可表现为健康或生命受损,从侵权主体上存在一般主体与父母亲为侵权主体之差异,以及“不当出生”、“不当生命”与“不当妊娠”等特别侵权形态的存在。由此可见,对于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的分析应建立于不同的具体侵权情形。笔者区分不同情形分析如下

2、。  (一)人于出生前受侵害致健康受损的情形  该情形表现为侵害发生于出生以前,即尚处在于母体内受孕育之胎儿为外界侵害,并因此致胎儿出生后健康受损(不包括致死亡)。该种情形下,适用“法益说”显然难以解决如下矛盾:依“法益说”,胎儿是一种法益,因此应对其加以保护,其保护的对象指向“胎儿”;然而事实上真正受侵害并请求保护之人却是生而健康受损之“人”,显然二者并非同一客体。前者的请求权基础应为法益的存在,后者却体现了一般民事主体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特征。  1、欧美法态度  欧洲各国一般认为:导致妇女非自愿怀孕和导致病胎或死胎出生的都构成对母亲的侵害行为,并须承担法律责任。而在

3、母腹中受伤并接着出生时就死亡的婴儿本身则因从未具备权利能力不能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如果婴儿出生时是活的-哪怕是严重残疾-就另当别论了。他从出生之时就有了权利能力,因而也能获得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出生时就有疾病或畸形,这一点并不改变他的疾病和畸形是与他的权利能力同时存在的这样一个事实。此外,如果要求法院先判断妇科医生的医疗过错是在分娩过程中还是出生后的瞬间出现的,再依据该判断结果作出判决,是很不合理的。因而,重要的不是加害行为发生的时间-甚至可能在怀孕前就已经发生了(如前述输血感染案)-而是婴儿是活着出生的。[1]苏格兰最近也对其1976年损害赔偿法案的使用范围作了

4、阐述,指出,在涉及出生时就有残疾的婴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无须适用加害行为是发生在出生后的假定。[2]由此可见,依欧洲法的普遍观念,无论加害时间如何,只要婴儿活着出生而健康受损,则有权就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  美国法对该类案件的态度依具体情形有所不同。对于由于被告对胎儿构成直接侵害导致其出生后健康受损的情形,各州法院的处理态度通常比较一致,不存在太多疑问,一般依据侵权法则作出判决。如ikalaSnyderv.ihael‘sStres案,原告ikal的母亲Nai受雇于ihael1s商店。该商店使用了一台以丙烷气为动力的机器,尽管管理方早已被告知该缓冲器在使用过程中会

5、产生超标准的有毒一氧化碳气体,商店却没有采取充分的通风与监控措施。一天下午,这种有毒气体达到了太高的浓度,结果有21名顾客与雇员中毒并被送往医院,其中包括Nai.这一中毒结果使处于胚胎期的ikala受到了永久性的损害,出现大脑瘫痪、痉挛、运动功能失常以及其他的严重病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1714条规定,每个人不但应对自己的故意行为负责,并应对其掌管下需要通常照顾的个人或财产所受到的意外伤害承担责任。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庭在1996年9月25日针对该案作出决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由于雇主将怀孕母亲置于具危险性的工作场所的疏忽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孩子,有权直接向其母亲的雇主提起

6、诉讼。[3]这一决定清楚表明:自Bellv.ay[4]案以来的从前那些排除受侵害孩子寻求救济的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不正确的。其他情形,例如由于医生在分娩过程中的过失导致胎儿就身体机能受到破坏遂生而为残障孩童,法理也与上相同。  引起争议的是另外一种情形,即前文所述的“不当出生”、“不当生命”与“不当妊娠”之诉。最典型的是由于医生的过失而未能发现胎儿的缺陷或由于工作疏忽未告知胎儿父母其不当状态,致具天生缺陷的病儿出生;以及由于医生过失致使绝育手术失败而使孩子出生。基于该类情形的特殊性,笔者将其单独归入本文第五部分加以分析。  2、作者见解  笔者以为:人因出生前的侵害致健康损害

7、时,由于实际受侵害的人是一个现尚生存但健康受损的人,胎儿损害赔偿问题转而成为符合侵权理论但主体稍显特殊的类型而已,所以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应遵循侵权的一般原理。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是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一般概括。学者一般将其抽取为四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也有“三要件说”,认为违法行为已经包含于过错要件中[5])。因此,只须侵权责任要件齐备即可有权就胎儿损害请求赔偿。  当然,这一理论的前提是将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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