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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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摘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此规定母体中的胎儿当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其受孕过程中受到损害至其出生之后畸形或疾病的情况下,不让胎儿对其受到的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显然不公平。本文就检讨了我国现行的立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说明了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现状及缺陷,主要就是对胎儿的利益保护体系还很不完善。引出国外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及立法模式,即权利能力说、法益说和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的学说,其中权利能力说又分为总括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最后提出我国胎儿损害

2、赔偿请求权的立法建议,有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侵害主体、适用范围、常见的情形以及具体行使的规则。关键词:胎儿利益立法模式损害赔偿请求权34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ABSTRACTCountry"thegeneralprinciplesofthecivillaw"provisions"civilrightsabilitybeginsatbirth".Accordingtotheprovisionsinthematernalfetalcertainlydon'tenjoycivilrightsability,butifthefetusinthepro

3、cessofconceptionanditsdamageafterbirthmalformationordiseasecases.Don'tletthefetustoitsdamagetoenjoyacompensationclaim,obviouslyunfair.Inthispaper,areviewofourcurrentlegislation"inheritance"and"generalprinciplesofcivillaw",andillustratesthecurrentsituationanddefectsoffetusint

4、erests,ismainlyfortheinterestsofthefetusprotectionsystemisalsonotperfect.Leadforeignfetalclaimfordamagecompensationtheoryandthepatternoflegislation,namelytherightcapability,andtolegalinterestinfringementinbasedtheory,inwhichcapacityofrightthatisdividedintogeneralprotectionis

5、m,individualprotectionismandabsoluteprotectionism.Finally,putforwardourcountrytotherequestofthefetusdamageslegislativesuggestions,fetaldamagesclaimagainstthesubject,scopeofapplication,commonandspecificexerciserules.KeyWords:Theinterestsofthefetus;Legislativemode;Claimfordama

6、gecompensation34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目录摘要1ABSTRACT2文献综述1引言41.问题的提出:一个司法实践中的案例42.我国立法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其缺陷62.1我国立法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现状62.2我国立法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缺陷73.国外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及立法模式93.1以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学说93.2以“法益说”为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113.3以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基础的学说123.4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34.我国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立法建议144.1侵害主体的界定144.2胎儿损害赔

7、偿请求权的赔偿范围144.3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常见的情形164.4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具体行使18参考文献20致谢辞2134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附录一:英文原文22附录二:中文翻译3034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一、国外研究现状国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有四种立法例:第一种,总括保护主义。总括保护主义是指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即溯及地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只要在出生时是活体的,胎儿就和已出生的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对胎儿给予溯及既往的保护,条件是活着出生。该立法精神源于古罗马。罗马法学家报罗认为:“当涉及胎儿权益时,母体中的

8、胎儿像活人一样被看待,尽管在它出生以前这对他人毫无裨益。”([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92.)这种思想熔融于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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