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ID:6750817

大小:24.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1-24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_第1页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_第2页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_第3页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_第4页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大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0730(颁布时间)19941001(实施时间)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1994年6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四章 乘务管理第五章 票务管理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

2、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导用的各种交通工具、配套设施及交通方式的总称。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市辖区、市、县及建制镇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业务和使用公代客运交通工具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大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和大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分别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城市公共客运交

3、通的管理工作。各县(市)、金州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负责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财政、工商行政、税务、城建、交通、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必须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营城

4、市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等企业实行扶持政策。第六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公用事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和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包括:用于客运交通的公共汽车(含联营、小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等工具和调度室、车场、轨道、专用桥涵、供电线网、线杆、通讯设施、站台以及站杆

5、、站牌、雨棚、栏杆等附属设施。第八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部门严格按照公共客运交通规划,进行线路布局并合理配置车辆及其配套设施。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养护管理,定期对各种设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指标进行检测鉴定,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行。第九条 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毁坏、占用;(二)向车辆、站点及配套设施投掷物品、倾倒污物、乱贴乱画;(三)在线路站台沿道路前后十五米内停放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四)其他损失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的行为。第

6、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必须干净整洁、完整无损,各种营运标志必须明晰醒目,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凡在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上喷画、张贴广告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内开辟或调整客运线路、站点,设立或撤销、移动配套设施,统一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公安部门审定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城市中建设新区、改建老区、新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时,需要安排公共客运交通线路和站点的,建设单位应进行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7、计、施工和验收。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必须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的设施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不承担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任务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配套补助费。补助专款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四条 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营业相关的资质条件,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注册、车辆检验及其登记和保险手续后,方可营运;未经批准的不得经营。城

8、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其中,对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经营权,逐步实行线路专营制度;对中、小型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一律通过拍卖、招标、协议方式有偿出让,并允许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按有关规定将其经营权转让。转让者须按规定缴纳转让增值费。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固定线路营运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