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

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

ID:20158930

大小:40.0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10-10

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_第1页
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_第2页
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_第3页
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_第4页
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2008年04月29日16时07分106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公共交通” “客运”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已经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

2、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7年12月6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规范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含城市旅游专线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出租车、渡轮(船)、轨道车等其他公共交

3、通工具的客运管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以下简称公交客运)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交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交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交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规模经营、适度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公交客运事业,在城市规划、建

4、设管理、道路通行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原则。  第六条公交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对经营者因实行低票价和承担社会福利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对经营者因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交客运所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5、积极措施,鼓励、推广使用环保型公交客运车辆和洁净能源。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公众出行的需要,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公交客运线路布局、枢纽和场站布局、车辆配置、设施配置、公共汽车专用道等。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交客运年度发展

6、计划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年度计划。市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专项规划开通公交客运线路,新建、改建、扩建公交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及投放、更新公交客运车辆。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等公交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地区的详细规划中预留。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标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公交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专项规划,加大对城市公交客

7、运的投入,在枢纽、公交专用道和场站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投入或者政策扶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交客运倾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公交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区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

8、、信号装置。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单向行驶的道路,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  本条例实施前原有的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逐步完善停靠站、候车亭和线路牌等设施建设,新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配套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公交客运场站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纳入统一管理和监督的公交客运场站,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