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ID:19789207

大小:35.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0-06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_第1页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_第2页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_第3页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_第4页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1994年6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8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线路经

2、营、设施建设、营运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客运出租汽车、快速轨道交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大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城市公共

3、客运交通优先政策,全面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建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优先发展的保障体系,并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承担政策性亏损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补贴或者补偿。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和车辆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优先安排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第五条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六条市及区(市)县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按

4、照程序报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包括城市公共客运线网、公交设施用地范围、枢纽场站、公交专用道、优先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车辆发展和科技应用等。第七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当节能环保,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车辆,逐步实现智能化、科学化管理。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域。第二章线路经营第八条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含城市旅游线路,以下统称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九条

5、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行线路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与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或者车辆购置资金)、场站设施、营运资金;(三)有与线路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等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线路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线路的经营者;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他线路的经营者。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与线路

6、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按照线路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营运车辆数量发给经营者车辆营运证。第十一条线路经营期限每期不得超过八年。经营者不得擅自以承包、挂靠、转让、出租、入股、质押等方式对取得的线路经营权予以处分。第十二条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市民出行的需要,对线路走向、营运时间、站点等进行调整,经营者应当遵照执行。第十三条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到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限。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线路营运服务考核等情况,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予以批准的,应当与经营者重新签订

7、线路经营协议,并换发线路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营者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内确需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三个月前报请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经营者应当保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经营者因道路改造等情况确需临时中断经营的,应当经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于临时中断经营七日前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内,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难以正常营运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其他经营者对该线路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