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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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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版权穷竭制度的完善 (一)比较法上的考察——版权穷竭制度的立法例及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启示 1.版权穷竭制度的立法例 版权穷竭作为一项重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是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的“平衡器”,凝聚了人类理性的精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又符合人类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闪烁着法学家和立法者的智之光。因此,这项制度一旦得到法律的确认,便广为沿袭,成为各国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尽管由于文化传统、法律观念的差异,导致某些国家在立法中并未明文确立这一制度,但在著作权法的实践中,各国都在实际上承认这项制度。
2、差别仅仅在于版权穷竭中所“穷竭”的范围。 (1)英国法 《安娜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是英国女王安娜于1709年颁布的。这项法令的颁布,使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第一次成为自己作品及其权利的主宰者,确立了作者有权控制和处理自己的作品,有权分享因他人利用自己的作品而带来的利益的现代版权概念,废除了封建的印刷垄断特权和原始的新闻检查制度,是版权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这一法令对英国国内及世界各国后来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专家公认为“著作权法之母”。[18]14 尽管颁布《
3、安娜法令》的初衷是加强对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保护,但该法令的可贵之处正在于,法令的制定者们没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而是始终关注者作者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作品的“公共领域”的设定便是立法者为此而努力的一个显著标志。学者的研究表明,安娜法令一个显著的特征在于其设定了“文学艺术的公共领域”(thepublicdomainforliterature),它来自于三个方面的规定:①规定创作是新作品取得著作权的必备条件(以保护现存作品不被出版商收回);②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以对抗出版商永久著作权的主张,保证作品在一定期间
4、后最终自由使用);③规定著作权所有人在印刷、出版和出售方面享有有限的权利(即著作权所有人对作品的再次出售时著作权穷竭)。[19]这表明,版权穷竭制度在《安娜法令》中就已确立,开创了版权穷竭制度立法之先河。 自此以后,英国又先后颁布了1814年著作权法、1842年著作权法、1911年著作权法和1956年著作权法。为了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英国于1973年成立了审议著作权法委员会,着重修改1956年著作权法,并于1988年通过了《著作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这就是现行英国著作权法。有的学者认为,英国著作权法基本上不承认“著作
5、权穷竭”原则。[20]这是与事实不相符的。英国是版权穷竭制度的首创者。前已述及,《安娜法令》的颁布,开创了版权穷竭制度立法的先河。英国的现行著作权法的确没有对一般作品的版权穷竭问题作出规定。对此,英国法学家认为,不规定的原因是再次销售权不应被版权所有人专有,这是不言而喻的,用不着规定。[21]而对于音乐作品则在著作权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音乐作品一经作者同意而制成唱片并投放市场后,作者便无权对唱片的进一步销售进行控制。另一方面,英国作为欧共体的成员国,必须在共同体范围内实行“专有权穷竭”原则。因为,欧共体《罗马公约》地8
6、5条和第86条的规定要求:参加国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商品在共同体国家内自由流通。可见,版权穷竭制度同样是英国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2)美国法14 美国是一个崇尚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的历史也相当久远。早在美国独立后不久,大多数州即参考《安娜法令》制定本州的著作权法。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制定联邦著作权法的必要性,因此在制定宪法时便将著作权原则写了进去。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国会有权......保证作者及发明者对其著作及发明于限定期间内之专有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艺术的发展。”这就是“专利和著
7、作权条款”。根据这一条款,美国国会于1790年通过了第一部联邦著作权法。从那以后,该法于1831、1870、1909和1976年经历了四次重大修订或改写。最近的两次重大修改是1989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后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和1994年国会通过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对著作权法的修改。 美国宪法中的“著作权条款”表明作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同保护是著作权立法的双重目标,而二者关系的协调与平衡,则是著作权立法的根本宗旨。正是基于这一立法理念,美国著作权法不仅承认“权利穷竭”原则,而且承认的程度超过其他国家。[22]
8、根据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c)款的规定,其“权利穷竭”的内容包括两方面,即①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②任何合法制作作品的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他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同意而直接或间接在该物品设置之处,公开展示该物品。依后者之规定,某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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