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穷竭制度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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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穷竭制度研究(中)  三、版权穷竭制度的法哲学分析  20世纪美国著名的法哲学家庞德曾经指出:“二千四百年来-从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思想家提出权利之正当性到底渊源于自然还是仅仅渊源于立法和惯例这样的疑问,到当代的社会哲学家追求社会控制的目标、伦理基础和永恒原理-在所有关于人类制度的研究中,法哲学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从一般法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到法的某一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都不仅可以而且应该从法哲学的层面来加以研究和探讨。对版权穷竭制度的研究,自不例外。然而法哲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其研究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由于篇幅和笔者的学识有限,本文未能

2、对版权穷竭进行全面的法哲学分析,而是仅仅选取了权利哲学和价值哲学两个视角,以此作为笔者对版权穷竭制度进行法哲学分析的一种尝试。  (一)版权穷竭制度的权利哲学分析  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而且是排他性权利),版权穷竭制度则是法律对著作权这种民事权利的一种限制。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为何要对著作专有权施加这种限制呢?这首先涉及到版权穷竭这一法律制度的价值问题(对此后文将有详论),同时,我们还可以并且应该从权利这一法现象的自身中寻找根据,而这正是权利哲学的重大课题。从权利哲学的角度来看,要回答著作权受版权穷竭制度限制的原因,就必须首先回答著作权受限制的原因;而

3、要回答著作权受限制的原因,又必须首先回答权利受限制的原因,而这就必须从权利自身即权利的本质中寻找答案。  1.权利的本质  “权利”是晚近出现的一个外来词,在拉丁文为jus,在法语为droit,在英语称为right,在德语为Recht,均含有正义、直道之意。据西方学者考证,“直至中世纪临近结束之时,在任何古代的或中世纪的语言里,都没有可以用我们的词语‘权利’来准确翻译的词语。在大约一千四百年以前,这一概念在希伯来语、希腊语、拉丁语、古典阿拉伯语或中世纪阿拉伯语中缺少任何表现手段,且不说在英语或晚至19世纪中叶的日语中。”然而,词语(即概念名称)仅仅是表征事物的一个符

4、号。“权利”一词在古代的阙如,并不必然意味着“权利”问题自古就不存在,更不能由此而得出自古以来的思想家、法学家并不重视对权利问题的探讨的结论。事实上,“权利”问题是一个亘古不灭的话题。梅因、庞德、哈特等人的研究表明,希腊思想家虽然没有直接议论权利问题,在他们的著作中没有出现过“权利”之词,但他们从伦理学、政治学的角度探讨过人们互相冲突或重迭的主张之间,什么是正当的或正义的,以及在特定场合可适用的正义标准或正当行为,这已触及到了权利问题的症结。在罗马法中,也没有确定的权利概念。但罗马人却以法律来支持凡是正当的事情,这就在观念和技术上都把问题引到权利概念上来了,正如梅因

5、所说:“概括的权利这个用语不是古典的,但法律学有这个观念,应该完全归功于罗马法。”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首次解析性地把“jus”理解为正当要求,并从自然法理念的角度把人的某些正当要求称之为“天然权利”。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各种利益独立化、个量化,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可见,“权利”问题自古就受到法学家和思想家的重视。“人群共处,各有主张,涉及不同利益,不免发生冲突。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法律乃于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者,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其利益。”权利的概念遂应运而生。自此以后,法学家们从未间断对权利的界说和阐释。可

6、以说,在法学领域,几乎没有别的词语能够象“权利”那样引起一代又一代法学家的普遍兴趣、劳神和沉思。这种普遍兴趣、劳神和沉思,既说明了权利问题的重要性,也说明了权利释义的复杂性,还预示着权利释义的多样性。什么是权利或曰权利的本质是什么?由于在界说权利时所选择的参照系不同,亦即权利定义中的核心范畴或指称范畴的不同,法学家们对权利的本质问题的回答也颇不一致。各家学说,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概有“自由说”、“利益说”和“法力说”三种。  (1)自由说(TheLiberty-Theory)  自由说是由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英国哲学家霍姆斯等人系统化的学说。该理论

7、用自由来界定权利。在思想史上,斯宾诺莎首次提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预的条件。霍姆斯最早明确把法律与自由相连,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的自由,即一种有限制的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后来,康德说: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不过,“根据一条普遍法则”,一个人的意志的自由行使应“能够与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黑格尔也说:“法定的权利,不论是私人的或是国家的、市镇等公共的,原先就称之为‘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  (2)利益说(TheInterest-Theory)  此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奥斯丁和耶林力倡此说。奥斯丁指出:“权利之特质在于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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