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相关规定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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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着房价的增长,近年来,因房产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为避免子女日后产生摩擦,一些老人开始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提前进行财产分配。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宗涉及公证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并做出了一审判决。李桂芬与宋林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因宋林早逝,退休后李桂芬便住在老房内,生活起居均由小儿子宋毅照料。2008年6月,李桂芬按优惠购房政策将老房买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由于身体状况不佳,同年8月,李桂芬提出要将老房留给宋毅继承,并至无锡市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一个月后,李桂芬便离开了人世。李桂芬离世后,宋毅欲按遗嘱继承房产,但该行为遭到其大哥

2、宋嘉及妹妹宋立梅的反对。因无法忍受兄妹间几次三番的争吵,宋毅随后一纸诉状将宋嘉及宋立梅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其一人继承。在法庭上,宋立梅与宋嘉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宋立梅表示,遗嘱订立时李桂芬应处于病危期,按照她当时的认知能力和意识状态根本无法做出遗嘱所述的精确陈述,然而其二人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律云律师观点: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数

3、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宋毅是李桂芬在遗嘱中的指定继承人,且该遗嘱经过了公证,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公正合理,应当予以保障宋毅的正当的继承权宜。口头遗嘱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如病危、天灾或战争等情况),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死后无法查证,故依据我国继承法的限制性规定,律师在此

4、提醒:(一)订立口头遗嘱时应注意:一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二设立时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三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在订立录音遗嘱以及代书遗嘱时,应注意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以此形式设立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二)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字,注明见证时间。代书遗嘱订立的前提是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应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时间,然后由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三)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四)公证遗嘱是先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或

5、者代书),签名,注明时间,之后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的一种法定形式。办理遗嘱公证时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依公证程序,遗嘱要在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如: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有无重大误解或强迫、欺诈等情况;遗嘱内容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社会公德以及有无损害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等等。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证明书》附在遗嘱的后面。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保管遗嘱,并同时具有为遗嘱人保守秘密的义务。遗嘱经过

6、了公证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继承开始后,就按公证的遗嘱实施继承,如果发生纠纷,就按公证遗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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