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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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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民法学辅导:继承法案例解析 继承法是法硕考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该部分内容比较琐碎,容易出案例题,因此和大家讨论几个这方面的案例,希望我的讲解有助于大家理清思路。 案例一: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 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
2、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
3、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干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个当事人的关系。比如: 丙丁…………甲辛(丙丁的继承人是甲辛) 甲……………辛(甲的继承人是辛) 乙……………戊(乙的继承人是戊) 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方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 解析: 由前面分析可知
4、,丙丁先死亡,其财产由甲继承,即甲继承20万元遗产。甲乙是否仍然同时死亡呢?不是。因为,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甲和乙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由于甲没有继承人,而乙有继承人戊,故推定甲先死亡。 此时,甲的继承人是乙,甲继承丙丁的20万元作为甲自己的遗产由乙继承,则乙有财产30万元(继承甲20万,原来共有1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戊,戊继承30万。 案例二: 某甲有两子甲文和甲武,甲文有一子甲小文。某甲在公证遗嘱中表示所有遗产由甲文继承。甲文得知后自书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留
5、给甲小文,所有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甲武所有。某甲得知后十分感动,在甲文遗嘱下加注“按甲文意思办,但要留给甲小文10万”。 甲文不久去世,某甲也悲伤离世。 问:如何继承? 解析: 本案存在代位继承问题。甲文先于某甲死亡,甲文应继承部分由甲小文继承。某甲修改甲文遗嘱的行为无效,不用考虑。 但我们容易忽略的是当甲文死亡后,某甲的公证遗嘱就失效了。因为,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甲文的遗嘱不能处分其未得的父亲的财产,所以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因此,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某甲的遗产由
6、甲小文和甲武继承。 下面再看几道真题: 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必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是 A、自书遗嘱 B、口头遗嘱 C、代书遗嘱 D、录音遗嘱 答案:A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 解析: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
7、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因此,选项C应选。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A.林木 B.文物 C.著作权 D.宅基地使用权 解析: 《继承法》第3条规定,选项A、B正确。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选项C不应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因私有房屋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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