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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3
《第三条附表(一)修正草案对照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對照表區分設置標準項目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綜合醫院醫院備註綜合醫院醫院備註一、名稱1.某某綜合醫院。2.某某醫院。1.某某醫院。2.某某(科別)醫院。1.某某綜合醫院。2.某某醫院。1.某某醫院。2.某某(科別)醫院。未修正。二、診療科別1.應有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麻醉科、放射線科等六科以上。但專供診治兒童之綜合醫院,得免設內科及婦產科之診療科別。2.得設中醫、牙醫部門。1.設一科或數科。2.得設中醫、牙醫部門。1.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2.「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未規定之分
2、科或細分科,醫院得依需要登記設置。但細分科之登記設置,應經依前點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始得登記設置其細分科。1.應有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麻醉科、放射線科等六科以上。2.得設中醫、牙醫部門。1.設一科或數科。2.得設中醫、牙醫部門。1.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2.「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未規定之分科或細分科,醫院得依需要登記設置。但細分科之登記設置,應經依前點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始得登記設置其細分科。一、增列專供診治兒童之綜合醫院之診療科別規定。二、備註增列綜合醫院得免設兒科診療科別之條件限制。4
3、43.依前點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開業執照不予登載。4.設中醫部門者,其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本表未規定者,準用中醫醫院設置標準表規定辦理。5.設牙醫部門者,應有牙醫治療台1台以上,其人員及醫療服務設施等標準,本表未規定者,準用牙醫醫院設置標準表規定辦理。6.綜合醫院於同一基地另行單獨設立專供診治兒童之綜合醫院者,得免設兒科診療科別。3.依前點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開業執照不予登載。4.設中醫部門者,其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本表未規定者,準用中醫醫院設置標準表規定辦理。5.設牙醫部門者,應有牙醫治療台1台以上,其人員及醫療服務設施等標準,本表未規定
4、者,準用牙醫醫院設置標準表規定辦理。三、人員(一)醫師1.每十床應有一人以上。2.各診療科均應有專科醫師一人以上。3.設中醫、牙醫部門者,其醫師人數另計。1.每十床應有一人以上。2.各診療科均應有專科醫師一人以上。3.單科醫院,負責醫師須具有該科專科醫師資格。1.床數,以一般病床及特殊病床合計。但不包括手術恢復床、急診觀察床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病床。1.每十床應有一人以上。2.各診療科均應有專科醫師一人以上。3.設中醫、牙醫部門者,其醫師人數另計。1.每十床應有一人以上。2.各診療科均應有專科醫師一人以上。3.單科醫院,負責醫師須具有該科
5、專科醫師資格。1.床數,以一般病床及特殊病床合計。但不包括手術恢復床、急診觀察床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病床。未修正。444.設中醫、牙醫部門,應有經二年以上醫師訓練之中醫師、牙醫師各一人以上。5.設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病床者,應另有精神科專科醫師ㄧ人以上。4.設中醫、牙醫部門者,其醫師人數另計。5.設中醫、牙醫部門,應有經二年以上醫師訓練之中醫師、牙醫師各一人以上。2.依本標準第十九條規定事先報准之時數,每週達四十四小時者,得折算醫師人力一人。3.嬰兒床以三分之一折算。4.血液透析床,以十五床折算。5.亞急性呼吸照護病床,以十五床折算
6、;慢性呼吸照護病床,以二十床折算。6.所稱二年以上醫師訓練,指醫療法第十八條所定之醫師訓練。7.醫療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之單科醫院,其負責醫師得免具專科醫師資格。4.設中醫、牙醫部門,應有經二年以上醫師訓練之中醫師、牙醫師各一人以上。5.設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病床者,應另有精神科專科醫師ㄧ人以上。4.設中醫、牙醫部門者,其醫師人數另計。5.設中醫、牙醫部門,應有經二年以上醫師訓練之中醫師、牙醫師各一人以上。2.依本標準第十九條規定事先報准之時數,每週達四十四小時者,得折算醫師人力一人。3.嬰兒床以三分之一折算。4.血液透析床,以十五床折算。
7、5.亞急性呼吸照護病床,以十五床折算;慢性呼吸照護病床,以二十床折算。6.所稱二年以上醫師訓練,指醫療法第十八條所定之醫師訓練。7.醫療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之單科醫院,其負責醫師得免具專科醫師資格。448.醫療法公布施行前設立者,得就其負責醫師原登記之診療科別,選擇一科補正登記,不受需有專科醫師一人以上之限制;其負責醫師原登記診療科別為不分科別者,得於選擇一科診療科別補正登記後,亦同。但以上之選擇補正登記均以一次為限。8.醫療法公布施行前設立者,得就其負責醫師原登記之診療科別,選擇一科補正登記,不受需有專科醫師一人以上之限制;其負責醫師原登記診療
8、科別為不分科別者,得於選擇一科診療科別補正登記後,亦同。但以上之選擇補正登記均以一次為限。(二)護產人員1.急性一般病床,四十九床以下者,每四床應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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