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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3
《核子反应器设施建厂执照申请审核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核子反应器设施建厂执照申请审核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4-14【正 文】核子反应器设施建厂执照申请审核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申请核子反应器设施建厂执照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持有核子反应器设施运转执照者。 二、依公司法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资本额为新台币一千亿元,并能证明其技术与管理能力及财务基础足以胜任设施之经营。 第3条 核子反应器设施建厂
2、执照申请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资料,报请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并发给建厂执照后,始得进行主体工程之建造: 一、初期安全分析报告。 二、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认可之环境影响评估相关资料。 三、申请者财务保证说明。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并发布之事项。 前项主体工程系指厂区内发电用永久核能设施工程,不包括厂区整地、永久核能设施工程进行中所搭建之临时建物及非核能设施。 第4条 前条第一项第一款初期安全分析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核子反应器设施概述及厂址特性描述。 二、结构、
3、系统及组件之分析及评估。 三、核子反应器、反应器冷却水系统、特殊安全设施、蒸汽与动力系统、仪控系统、电力系统、辅助系统等之描述。 四、行政管理、放射性废弃物管理、辐射防护管理、运转管理及运转技术规范。 五、初始测试计划、品质保证计划、保安计划、消防防护计划、紧急应变画及后端营运计划。 六、事故与暂态分析。 七、人因工程、严重意外事故分析、安全度评估及整体可靠度评估。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并发布之事项。 前项第七款规定于研究用核子反应器设施时,为实验设施及实验之规划。
4、第5条 第三条 第一项第三款财务保证说明,应载明负担设施兴建、运转及除役所需经费来源及财务规划。 第6条 第四条 第一项第五款保安计划,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保安工作之组织、管理及训练。 二、保安区域之划定及管制。 三、周界实体阻隔物、入侵侦测及警报监视系统。 四、保安通讯设施及协调军事、警察机关支援事项。 五、保安系统测试、维护及各项纪录保存。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并发布之事项。 第7条 第四条 第一项第五款消防防护计划,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5、、消防工作之组织、管理、消防能力评估、相关单位之消防及救护支援事项。 二、火灾灾害分析与影响评估、火警侦测、防火设计及措施。 三、有关防火与消防设备之布置、测试、维护、人员训练及相关纪录之保存。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并发布之事项。 第8条 主管机关收受第三条第一项所定书件后,认有应补正情形者,应详列补正所需资料,通知申请者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书件不符规定者,主管机关不受理其申请案。 第9条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将申请案公告展示期满后,应于六十日内将个人、机
6、关或团体所提书面意见汇整完成。 第10条 主管机关收受第三条第一项所定书件后,应于一年内作成审查结论公告之。 第11条 前条审查期限,自申请者备齐书件,向主管机关缴交审查费之日起算。 前项审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间: 一、相关主管机关释示法令或会商其他机关(构)未逾六十日之日数。 二、其他不可归责于主管机关之日数。 第12条 第十条 审查结论认为应不予许可者,主管机关应驳回申请案。 第13条 第十条 审查结论认为应予许可者,主管机关应发给申请者建厂执照。
7、 第14条 核子反应器设施建厂执照期限内未能完成兴建者,得于届满一年前申请建厂执照展期。 第15条 申请建厂执照展期时,应填具申请书叙明理由,并检附最新版初期安全分析报告,报请主管机关审核。 第16条 本办法所定申请书及证照之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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