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厦门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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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合同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第

2、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第五条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职工参政、依法维护的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第六条逐步提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第七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依法经职工民主选举后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第八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积极推动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九条6企业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

3、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第十一条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两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第十二条每年举办一期女职工干部培训班,每年组织女职工干部到姐妹单位对口交流一次。第十三条每两年开展一次女职工大型文体等活动。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在从事科研、接受培训教育等方面,享

4、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第十七条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6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

5、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第二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应书面告知女职工。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

6、两年(或第一年、半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工作(其中40-50岁增加乳腺钼钯检查等),所需经费由行政方出资,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第二十二条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劳动范围。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将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天;(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三)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四)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按月为女职工发放

7、卫生用品或补贴。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不安排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应的工作。(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6(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产前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生育津贴的6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符合省计生条例生育的女职工产假为158-18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

8、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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