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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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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女职工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与职工代表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第四条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
2、育的内容。第五条单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在职工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第六条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第七条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第八条单位按规定应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按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查体。第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3、的劳动和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十条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2第十一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为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四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
4、乳时间;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四章合作与监督 第十五条为切实保障单位和女职工的利益,单位要及时研究女职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应对策予以解决。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七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一份。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单位法人代表单位工会主席(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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