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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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7日                                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

2、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确认,应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审核办理。  华侨、归侨已死亡的,其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

3、、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依法申请成立侨联组织。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推荐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的工作。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属于落实侨房政策范围的归侨、华侨私有房屋,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占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归侨、华侨本人或者其遗产继承人;已被拆除、改建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省和市、县、自

4、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归侨、华侨要求在土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给其使用的宅基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农村建房用地标准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已被占用,无法退回,归侨、华侨申请另外安排建房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对涉及归侨、华侨宅基地的纠纷,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第八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迁归侨、华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拆迁,拆迁补偿可以采取下列办法:  (一)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5、、建筑材料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二)被拆迁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人要求在拆迁地的市县内异地建房的,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在被拆迁人宅基地上建商品房或者住宅,对外出售、出租,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承租权。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对华侨祖墓予以保护。确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告知华侨或者侨眷,并给予合理的迁移费用。  第十条归侨、侨眷在本省捐赠财

6、产兴办公益事业的,依照《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克扣侨汇。  未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知汇兑单位没收、冻结侨汇,不得向汇兑单位查阅侨汇凭证或者要求提供侨汇户名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以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归侨、侨眷职工依法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对贫困归侨、侨眷户,各级人民政

7、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当地扶贫范围并优先给予生产经营扶持。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或者因病、因自然灾害影响而致贫的特困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救济。归侨“五保户”应当优先安排入住当地敬老院或者福利院供养。  第十三条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组织工作并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的归侨职工,其退休金、养老金低于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每人每月定额发给生活补贴。具体发放标准与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归侨及其子女的配偶要求在本省落户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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