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利用互联网虚假宣传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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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利用互联网虚假宣传引发的思考案情:2013年11月20日,遂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泉江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李连生在阿里巴巴网店注册的遂川县泉江镇好又多食品店在网上宣传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相符,其行为涉嫌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请示县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当事人李头根于2011年3月2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遂川县泉江镇川江南路82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零售经营。嗣后当事人李头根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60827600120832)出借给其

2、弟弟李连生,当事人李连生借用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一网店,网店名:遂川县泉江镇好又多食品店,网址:4http://hydcoffee.1688.com/,网上注册的基本信息有: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零售;申请人信息:姓名:李连生先生,部门:总经理办公室,职位:经理;主营产品或服务:纯咖啡粉、左旋肉碱咖啡代工、三合一咖啡散料、保健咖啡原料;主营行业:咖啡豆、可可;经营模式:生产厂家;加工方式:来料加工、来样加工、OEM加工、来料代工加工;工艺:食品原料加工;员工人数:11-50人,厂房面积:800平米,月产量20;年营业额:

3、人民币101万元/年-200万元/年等。根据调查核实,当事人李连生借用李头根的营业执照注册的上述网上公司根本不存在,当事人李连生也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李头根擅自出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李连生利用网络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并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

4、罚:对当事人李头根罚款500元,李连生罚款500元,上缴国库。引发的思考:   第一个问题是:个人网店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呢?也就是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4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

5、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据此,开办网店可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也可以不申请办理。但在实践操作中,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的,有的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也有的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这两部分自然人均为《网络

6、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法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主体。但是,对于自然人经营主体是否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由谁鉴定的问题,《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未作明确规定。所以,工商部门应结合网络监管工作实际需求,在积极扶持培育、放宽市场准入、减少行政干预的前提下,对什么样的“个人网店”4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条件进行规范、说明,并对登记流程进行简化,登记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事项进行放宽。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出现一些自然人网络商品经营者以不具备工商注册登记条件为由,未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仅在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处备案,而工商机关不能以无照经营

7、行为为由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的执法困境。第二个问题是工商部门如何对利用网络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监管?也就是网络交易商品行为的监管问题。近年来,我局网购的消费投诉每年均有递增的趋势,其中虚假广告、假冒伪劣、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成为网络购物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在网络经济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往往同时涉及网络运营商、电子商务经销商、网站服务商等不同性质的网络经济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对查处部门权限、监督部门责任、配套协调机制等没有明显界定,加上时间、空间的限制,存在诸多的查处难点,取证问题尤为突出。为此,工商机关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专门开发建设网络市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加强

8、执法人员网络知识、计算机知识的培训和普及,积极借助第三方支持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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