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

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

ID:27927660

大小:46.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12-07

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_第1页
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_第2页
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_第3页
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_第4页
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2011-03-0311:21    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我局接到某品牌服装生产厂家的书面举报,反映我市某服装店销售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服装(我市另有一家该厂家授权的专卖店)。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与厂家市场销售人员一起,对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市场销售人员以厂家名义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为该服装店销售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是鉴定报告中只有笼统的结论,没有说明鉴定方法和假冒商品的具体特征。据此,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扣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45件,案值15000余元,并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中,某服装店负责人表示,该批服装是从湖

2、南省长沙市一服装经销商处购进的(据了解,此经销商是该厂家授权的湖南省总代理),均为真品,并提供了进货凭证和银行付款证明。为慎重起见,我局将扣押的服装交由厂家市场销售人员再次进行鉴定,他们依然认定为假冒商品,并以厂家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局执法人员又书面通知某服装店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案服装是真品的证明材料,其未能提供,只提供了湖南经销商的电话。经电话联系,湖南经销商表示这批服装确系真品,但其与厂家签有代理协议,如果提供销货给某服装店的书面证明,将受到该厂家的经济处罚。    我局召开案情分析会,对这起案件进行讨论。执法人员认为,从该厂家在我市设有专卖店

3、和鉴定报告没有明确说明涉案服装的假冒特征等情况看,这起案件很有可能是该厂家专卖店的区域排他性经营所引起的,涉案服装系“串货”而来,也就是说,涉案服装极有可能是真品。我局执法人员将扣押的服装与该厂家在我市授权的专卖店销售的服装再次进行比对,二者用肉眼看没有任何区别。考虑到服装商品的特殊性,即使通过质量比对检验,能证明商品的面料、辅料等均一样,也不能直接认定商品是真品,因此我局没有将涉案服装送检。    为了搞清事实真相,我局一方面将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副本送达某服装店;另一方面书面通知该厂家提供其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包括鉴定的方式、方法,真假区别依据等。该厂家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某服装店

4、却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涉案服装重新进行鉴定。    这起案件在我局引发了不少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此类涉嫌“串货”行为的举报,工商机关应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涉案服装与真品基本看不出区别,符合“串货”的特征,厂家为维护自己的专卖体系和代理商利益,很可能“指鹿为马”,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因此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既然不能确定某服装店销售的服装为假冒商品,则应对厂家的举报不予理睬。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厂家出具了鉴定报告,其形式要件符合法定要求,就不必管商品是真是假,按照鉴定报告的结论查处不会错,应该站在商标注册人的角度,保护其权益。   

5、 笔者认为,本案中,商标注册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举报,并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因此,我局必须依法受理,并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否则可能因行政不作为承担风险。对此类案件不能机械处理,必须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上,充分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重事实、讲证据,既要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二、案件调查期间是否有必要给当事人合理的期限提供有利证据    在本案调查前期,个别办案人员认为既然商标注册人已经出具了鉴定报告,并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当事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自己销售的服装系真品的证据,就应当尽快定性结案,不必再听

6、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大多数办案人员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既要合法、公正、及时地调查收集证据,也要遵循多方调查的原则。应当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既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终采信那些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众多的证据中去伪存真,借助可靠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行为准确定性。    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志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7、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根据上述规定,我局采纳了大多数同志的意见,一方面再次进行比对,希望发现能证明涉案服装真假的直接证据;另一方面书面通知某服装店在规定期限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