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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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修正)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01212(颁布时间)20001212(实施时间)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修正)(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气

2、象事业是社会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将公益性服务放在首位,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气象事业现代化建设,增强监测、预报能力,在不断完善公益服务的基础上,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各级气象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根据国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

3、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完成国家规定任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做好为地方服务的气象工作。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第七条 地方气象事业包括:(一)专为地方服务的气象台站和气象探测、气象通信、气象灾害监测与防御、气象预警报、气象信息、气象科研教育等工作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二)为农牧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开展应用气候工作;(三)农作

4、物、牧草产量预测,农牧业气象实用技术、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试验研究和推广应用,农村牧区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气象科技扶贫;(四)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五)气象遥测遥感系统的建设、维持及其技术在气象灾害、地面植被、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中的开发、应用;(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资助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地方气象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设备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无线电专用频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干扰、侵占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

5、,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设施和标志,并纳入城市或者村庄集镇规划。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第十一条 气象台站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保持稳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因工程建设、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确需迁移的,必须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

6、站的,必须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和重建气象台站或者设施所需费用,因工程建设造成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造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统一发布其责任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第十三条 各

7、级广播、电视台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具体播发时间、时限和次数,由其主管部门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对气象台站发布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其补充、订正,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广播、电视播出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安排,确需改变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因重要节目的播出,临时改变气象预报播发时间的,应当通知社会公众。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当中插播广告的不得影响气象预报

8、的效果。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等信息传播媒体向社会播发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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