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0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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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http://code.fabao365.com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05修正)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文件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5-03-31【实施时间】1995-11-17【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自治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基层

2、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地区各单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消防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网址:http://code.fabao365.com-当前页码:1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http://code.fabao365.com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

3、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系统的站区、列车、货场以及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民航系统的机场、飞机、通信导航站(台)、油库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其他各主管部门对所属系统和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加强管理,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六条全社会都要支持、扶助消防事业的发展。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

4、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消防队(站)。  第九条下列地区和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工商业发达的集镇;  (二)火灾危险性大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三)大型仓库,储油储气基地;网址:http://code.fabao365.com-当前页码:2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http://code.fabao365.com  (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相邻单位可以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扶助。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苏木乡镇、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协助行政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在统一组织扑灭火灾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动和指挥。  第三章消防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和训练;  

6、(三)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修;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消防工作,发现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并参加竣工验收;网址:http://code.fabao365.com-当前页码:3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http://code.fabao365.com  (六)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和销售实施监督;  (八)组织指挥灭火,调查和鉴定火灾原因,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

7、见或者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消防处罚;  (九)组织推动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十)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的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时,必须将工程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审查时,必须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对工程防火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验收的主管部门在验收的五日前通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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