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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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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其相關子法暨近年修正重點主講人:呂春萍(02)29603456分機4237AD5905@ms.ntpc.gov.tw2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其相關子法暨近年修正重點前言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貳、條例近年修正重點參、施行細則近年修正重點肆、管理辦法近年修正重點伍、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近年修正重點陸、相關子法修正沿革柒、公寓大廈捌、住戶之權利義務玖、管理組織拾、管理服務人拾壹、其他小結33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一)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84年6月28日制定公布,計52條條文2、89年4月26日修正
2、第2條(刪除「省府」主管機關)3、92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計63條條文4、95年1月18日修正公布第29條,並增訂第59條之15、102年5月8日修正公布第8條、第27條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條例第62條2、85年10月2日訂定發布,計16條條文3、94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計14條條文4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二)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1、條例第46條2、86年9月3日訂定3、91年6月24日修正第10條條文4、94年7月12日修正5、98年9月21日修正第4條、第5條條文四、公寓大廈規約範本1、
3、條例第60條2、85年5月27日訂定3、92年11月11日、94年2月23日、95年3月21日修正4、100年7月22日、11月23日修正,定自101年1月1日生效5、102年6月5日修正5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三)五、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1、條例第28條2、85年3月22日訂定3、85年11月22日、94年1月11日、94年10月7日三次修正六、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1、條例第17條第1項2、85年11月27日訂定發布3、101年2月1日修正第4條七、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
4、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1、條例第59條之1第2項2、95年10月31日訂定66貳、條例近年修正重點(一)一、修正沿革1、84年6月28日制定公布,計52條條文2、89年4月26日修正第2條(刪除「省府」主管機關)3、92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計63條條文(修正31條、增加12條、刪除1條)4、95年1月18日修正公布第29條,並增訂第59條之15、102年5月8日修正公布第8條、第27條二、92年修正之修正重點(一)簡化與促進成立管理組織1.管理委員會委員之選任,由「住戶」修正為「區分所有權人」(條例第3條第9款)77貳、條例近年
5、修正重點(二)2.管理負責人之選任,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修正為「區分所有權人推選」,或依第28條第3項、第29條第5項規定為負責管理之人(條例第3條第10款)3.公共基金應繳交地方主管機關公庫代收,於公共設施之點交,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後代為撥付。(條例第18條第2項)4.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可分別成理管理委員會。(條例第26條)5.簡化互推召集人程序及指定召集人機制。(條例第25條第3項、第4項)6.將原成立管理委員會需經特別決議事項訂定規約始能成立之規定,修正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條例
6、第28條、第29條)88貳、條例近年修正重點(三)7.縮短召集會議之時限,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於開會前15日前通知區分所有權人修正為10日。(條例第30條)8.關於本條例施行前(指84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既有公寓大廈(條例第55條)(1)區分所有權人得互推召集人,或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人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2)地方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3)區分所有權人訂定規約前,以規約範本視為規約。99貳、條例近年修正重點(四)(二)修正會議額數1.為避免擁有
7、公寓大廈眾多區分所有權者操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規定同一人為數個區分所有權登記時,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其超過全體人數五分之一部分不予計算外;並增訂受託出席者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計算,亦作相同之限制。(條例第27條第2項、第3項)2.條例原規定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決議方式分為普通決議及重大決議,修正為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均以原規定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為之。又鑒於出席與決議之法定數額提高,將不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不易獲致決議,故另修正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時,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降低應出席
8、人數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即可,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收到會議紀錄後7日內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條例第31條、第32條)1010貳、條例近年修正重點(五)(三)明定管理組織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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