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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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00224(颁布时间)20000224(实施时间)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文号)《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1月31日经市政府第12届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注: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本办法做如下修改:1.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收费管理部门”修改为

2、“非税收入管理部门”。2.将第七条第二款中“收费主管部门”修改为“非税收入管理部门”。3.第十四条修改为: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4.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收费许可证》”修改为“《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5.将第二十一条中“直接上缴同级财政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修改为“直接上缴同级财政设立的专户”。6.删除第二十四条,即: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根据上一年度的各项收费收入和经费支出编制本部

3、门和单位的决算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7.删除第二十五条,即: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向同级收费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财务及收费资金报表。8.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按《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和收费批文发放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承印、出售。9.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中“《收费许可证》”修改为“《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10.将第三十条第三款中“三年”修改为“五年”。11.将第三十四条中“许可证”修改为“委托证”。12.删除第四十二条中“、二十四

4、条、二十五条”。13.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14.将第四十五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5、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和缴纳的单位及个人。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所得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物价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本级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监

6、督。第六条 鞍山市收费管理部门行使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职能:(一)贯彻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征收;(三)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四)负责对县(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市收费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核、申报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设立收费

7、项目必须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报告》。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一)收费项目名称、依据或理由;(二)收费对象、范围、目的;(三)收费标准、期限及使用范围。第九条 市收费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对各部门和单位提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报告》实施审查后,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立项单位的资格;(二)申请立项的文件依据或理由;(三)申请立项单位的经费来源和财务情况,收费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使用范围。第十条 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因机构合并、分设、撤销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收费项目的,应在十日

8、内持有关文件到收费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各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将收费职能转移或承包给下属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收费性质,变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第十二条 凡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由市物价、收费管理部门批准或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或批准。未经批准,各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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