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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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1994年9月8日颁布)(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1994年9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

2、中,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非经营性服务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物价、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计监督。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

3、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对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法律、法

4、规或国务院及其物价、财政部门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其规定执行。其他需要在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中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转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第

5、七条省物价、财政部门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在20日内转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情况复杂的,前款规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第八条制定行政性收费标准,应以行政管理行为的特定目的、要求和合理支出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为依据。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

6、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制定事业性收费标准,应以提供服务的内容、质量和合理支出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为依据。第九条严禁下列乱收费行为:(一)未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擅自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

7、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转为有偿服务或变相收费的;(三)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物价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物价部门制定。第十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购领由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

8、业性收费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或变更、撤销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颁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同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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