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货权转移管理办法7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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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货权转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存放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租借行为,维护租借各方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适用范围为在交易所交易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租借货权转移业务。第三条存放于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其持有人可办理租借货权转移业务手续。其中黄金、铂金租借重量为标准重量,转移租借货权时不计算重量溢短,白银租借重量为条块实际重量。第四条办理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租借货权转移业务手续时,借入方与借出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分别向交易所提出租借申请,申请时应按申请界面格式内容正确完整

2、填写。第五条借出方将双方签订的租借合同传真至交易所交割储运部,交割储运部审核无误后,系统自动将将借出方出借物转移至借入方名下,借入方可申请提货,办理实物出库。第六条借入方归还出借物时,与借出方共同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分别向交易所提出还金申请,申请时应按申请界面格式内容正确完整填写。租借实物可分期部分归还。第一条借入方电话通知交易所交割储运部还金信息,交割储运部审核后,系统自动将借入方的实物转移至借出方账户。第二条交易所财务部根据借入方交易成交单和实物出库票记录,按借入方买入实际成交价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借入方自行存入交易所指定仓库的实物用于归还其借入的实物时,交易所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第三条办

3、理租借及还金货权转移业务的会员及客户双方需分别交纳租借货权转移业务手续费用,费用标准为6元/公斤。第四条申请办理租借货权转移业务双方的权利、责任、违约处罚,受双方签定的租借协议约定。交易所仅负责为申请双方办理实物货权转移手续。第五条申请办理租借货权转移业务双方不按交易所规定操作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因系统被非法入侵等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管理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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