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中的责任保险制度新论(闫冀生 温惠卿)

侵权行为法中的责任保险制度新论(闫冀生 温惠卿)

ID:6680091

大小:37.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1-22

侵权行为法中的责任保险制度新论(闫冀生 温惠卿)_第1页
侵权行为法中的责任保险制度新论(闫冀生 温惠卿)_第2页
侵权行为法中的责任保险制度新论(闫冀生 温惠卿)_第3页
侵权行为法中的责任保险制度新论(闫冀生 温惠卿)_第4页
侵权行为法中的责任保险制度新论(闫冀生 温惠卿)_第5页
资源描述:

《侵权行为法中的责任保险制度新论(闫冀生 温惠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侵权行为法中的责任保险制度新论(闫冀生温惠卿)本文由changjiangluo贡献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侵权行为法中的责任保险制度新论闫冀生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温惠卿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7-8-25关键词:责任保险/侵权行为法/赔偿/竞合/代位求偿权内容提要:近代以来责任保险制度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广泛运用,从实践层面讲它已日趋成熟并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但从理论层面讲责任保险制度的赔付功能是否侵蚀了侵权行为法的功能、责任保险在侵权行为法中的运用是否具有合理性仍是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本文在

2、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从历史和风险承担等两个全新角度对责任保险制度的合理性作了深入检讨,进而对责任保险和侵权行为法的关系问题展开了讨论,认为责任保险制度属于无过失补偿制度的一种,与侵权行为法是并存关系。针对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缺乏完整立法环境的事实,笔者建议在侵权行为法和相关法律中对其予以明确规定。如在民法方面严格区分过失与故意、联系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重新审视特殊侵权的种类;在保险法方面处理好“竞合”问题和“代位求偿权”问题。一、现代侵权法中的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之再检讨责任保险起源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二战之后迅速得到发展。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

3、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从事各项业务和日常生活中由于过失行为造成损害,或虽无过失但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接受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对此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来说,投保人对民事赔偿风险有可保利益,这是签订责任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1)责任保险发展的一百年恰是近代工业革命兴起并向现代化迈进的时期——古典自由主义思想衰落,法治国家思想的兴起。与此同时,近现代社会损害事故呈现出了四大特点:一是造成损害事故发生的活动大多是为适应经济发展的必要合法活动;二是事故导致的灾害异常巨大,受害人众多;三是事故发生的频

4、率较高;四是事故发生多为高度工业技术缺陷的结果,难以预防,加害人是否过错,受害人难以证明。(2)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了现代侵权法的新宠儿。虽然确立此项归责原则有利于实现“受害人保护主义”(3),但社会损害发生的广泛性、严重性、技术性造成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对受害人而言损害发生频率高并且后果严重,小则影响个人生计,大则使全家或企业、单位陷于不幸,因此受害人急需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对加害人而言由于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在多数场合下单凭加害人一己之力难以弥补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责任保险机制正是借助这股“东风”被引入了损害赔偿体系。但责任保险的引入对

5、侵权行为法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保险的补偿功能是否侵蚀了民法中侵权行为法的固有功能,是否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是否给社会部分群体增加了承担风险的负担进而导致了对他们的不公平?英国皇家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委员会(即所谓“皮尔森委员会”)在关于责任保险的报告中就指出:一般保险的项目不具有可实行性,一个实际的困难是强制保险都与某种许可证或者资格证相联系,,并非所有的人能够支付强制损失保险的费用;而且,一个人被强制购买保险来应付由他人导致的伤害,他会合理地予以反对。因此,无所不包的强制责任保险会显得不合理,因为它将意味着侵权行为的主要不利——即巨大的费用开支1依然存在,同时,它

6、主要的便利——即不当行为者对其不当行为的后果支付金钱——将消失。(4)虽然责任保险在实践中具有合理性已经成为公认的事实,但在理论上仍缺乏坚实的理论支持。学者们对此问题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研究应该继承前人,从历史的角度展开讨论,但又不能局限于社会发展这一单一层面——即应从历史发展的客观和主观角度进行双重分析。另外,笔者还从转嫁风险的全新视角对责任保险制度存在合理性进行了探究。(一)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探究总结以往学者们的各种观点,笔者认为责任保险合理性探讨从历史角度看主要包括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投保人的资金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费用负担问题。二是有人认为责任保险的设

7、立是对侵权行为法功能的侵蚀,因此为了继续发挥后者的功能进而对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1.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责任保险运行实际的费用支出虽然巨大,但和传统的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费用相比,至少在诉讼成本上大大降低。以前要经过诉讼方能确定侵权并由法院判决支付的情形,现在由于责任保险的介入,受害人可以通过保险赔付程序获得赔偿而无须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这样就减少了受害人难于获得侵权赔偿的可能性。即使责任保险的运行成本较高但受害人凭此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却远远大于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而且运行成本更多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制度的具体设计来尽量缩减责任保险从投

8、保到赔付所需的一系列费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