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险制度对侵权行为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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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保险制度对侵权行为法影响摘要: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转移、分散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法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在侵权行为法内部主要表现在责任保险的功能作用的发挥上。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险责任中的普遍应用,使得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呈现良性互动、共存的关系.]关键词:责任保险侵权行为救济无过错责任原则功能互动共存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发展。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从过错归责原则到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并存,可以视为是一种新的制度取代另一种制度的过程。此一过程,标志着一种合理性的危机,也预示另一种合理性的诞生

2、。无过错责任制度是与保险制度密切相连的,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转移、分散事故造成的损失。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险责任中的普遍应用,已经对侵权行为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侵权行为法的赔偿功能的局限性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制度奉行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人有无过错是是否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首要前提。这导致侵权行为法的赔偿功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1、在诉讼中的局限性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要确认的首要要件是原告与被告究竟谁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及范围。在通常情况下,认定事故并不难,但要认定过失及其相关问题通常是令人困惑的。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之一是对受害人予以赔

3、偿,如果赔偿依附于围绕过错而进行的相互谴责的最后结果的话,那么,受害人则完全有可能成为竞争的失败者而不能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和救济。2、侵权行为归责发展的局限性无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如何发展,归结到一点它并不能使受害人获得确定的赔偿。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源在于侵权行为责任是一种追究个人责任的机制: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两极格局,使得受害人补偿要求受制于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侵权行为赔偿以成立侵权行为为前提,他首先关注的是加害人的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事故的加剧,侵权行为法已经难以承担补偿大量的、严重人身伤亡事故的任务,只有突破个人责任的传统教义,采取

4、社会化的方式,由此更加便捷、更有保障的给受害人提供赔偿救济。3、过错原则自身救济的局限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引入无过错责任的首要目的,在于对过错责任的不足予以救济;对受害人利益予以保护,满足受害人的需求。但是,在过错原则下,由于诉讼的拖延和诉讼行政成本的高昂,使得受害人的需求并不能到保障。可见,无过错责任的引入,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其一,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引入无过错责任,这是违背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的;再者,即使我们假定在所有案件中都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由于侵权行为人控制资源的有限性,必然使许多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这样,在法律结

5、果上任何人都可以得到侵害赔偿,但实际上,人们却得不到赔偿的事实。二、保险制度一一侵权行为责任的救济侵权行为责任的扩张,只是从救济原则上的不足,转换到实施救济履行不能的不足。对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自身来说,如此替代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性的、根本的、彻底的。1、侵权行为发展过程中的新现象侵权行为法自身演进的趋势随着社会的变迁是显见和必然的。这种进化在侵权行为法内部表现为,责任保险已经接管了侵权行为责任提供赔偿的大部分功能。这是因为责任保险比侵权行为责任更适用于履行此种功能。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法,在自己受到损害时,得到责任保险的救济取代相对

6、较大的、偶尔出现的损害赔偿的方法,是可行的。这样,在逐渐缩小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的同时,在损害赔偿领域引入无事故领域、环境事故侵害领域造成的人身损害中,实行社会赔偿,而不再主张哪一方应该承担责任,而一律由受害人的机动车事故保险公司和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经济损失,即使受害人完全无辜,也由其保险公司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2、对侵权行为法功能学说的思考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保险制度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把保险制度与侵权行为法联系在一起的是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学说。很多学者将补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首要目的。依照普通法学家Jean

7、等人的理解,在民事责任领域,主要是补偿问题。不仅如此,还有一种道义补偿,认为正义要求不法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补偿。如果以过错作为侵害赔偿的标准,不仅因为侵权行为人无过错而免除了赔偿责任,而且因为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而不能得到赔偿。此种举证责任对于受害的原告来说十分困难,即使举证成功,侵权行为人仍可以提出抗辩事由。基于此,有人认为过错责任体现的道德价值值得怀疑,3、保险制度在实践中的渗入由于保险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现代法学家普遍认为,“离开对保险事实和程度的关注,就难以理解侵权行为法的运作”。在实践中,多数案件都

8、仅仅是因为被告已经加入了保险这一事实,才使得案件值得提起诉讼。同样,许多企业之所以加入保险,也是由于担心他们遇到自己的资源无力偿付权利请求。一个基本问题就此摆在面前,这就是在保险制度涉入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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