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规则之间:为法定证据辩护

经验与规则之间:为法定证据辩护

ID:6677828

大小:50.50 KB

页数:23页

时间:2018-01-22

经验与规则之间:为法定证据辩护_第1页
经验与规则之间:为法定证据辩护_第2页
经验与规则之间:为法定证据辩护_第3页
经验与规则之间:为法定证据辩护_第4页
经验与规则之间:为法定证据辩护_第5页
资源描述:

《经验与规则之间:为法定证据辩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经验与规则之间:为法定证据辩护经验与规则之间:为法定证据辩护【出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6期【摘要】法定证据不仅仅包括形式的法定证据和积极的法定证据,实质的法定证据和消极的法定证据也是其当然内容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在证据评价中,把越来越多的经验法则上升为证据规则已成为可能。法定证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与自由心证的区分是相对的,具有开放性、可反驳性和普遍认知性等特点。【关键词】证据评价;法定证据;证明力【写作年份】2005年【正文】  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评价,是采自由心证,抑或采法定证据,目前学界已渐趋达成共识,认为自

2、由心证取代法定证据是历史的必然。然而’实务界对法定证据却天然地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认为在没有一定规则可遵循的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无所适从,因此纷纷呼吁立法来予以规制。为适应这一需求,2002年出台的民事和行政证据规定以及四川省公、检、法新近公布的刑事证据意见等,都用专条对证据的证明力作了规定。这里便出现了这样一种怪现象:在理论界普遍认为法定证据该寿终正寝的时候,而实务部门对之却难舍难分,是实践违背了理论,还是理抢本身出了问题?  一、对法定证据的误读  法定证据一般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证据的取

3、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不得擅自评断和取舍。”(注:崔敏著:《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8页。)不难看出,这里的法定证据,是建立在和自由心证比较基础之上的,其主要渊源于1790年杜波尔在法国制宪会议上一段经典表述,但是杜氏在论辩时对法定证据进行的剪裁性描述,并不能反映法定证据的全貌,而据之对法定证据作出的判断就难免会出现以下两个认识上的误E:  误区之一:没有区分形式的法定证据和实质的法定证据,把法定证据片面地理解为形式的法定证据,即认为法定证据只规定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涉及其证据能力。的确,对证据

4、的证明力进行“定量分析”确实是法定证据的一大特色之处。但是,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只是法定证据的内容之一,对证据能力的规范也是其应有之意。陈朴生先生将前者称为形式的法定证据,而把后者视为实质的法定证据:“在法兰西革命前,在采纠问制度之裁判,为防止裁判官之专断,乃以法律规定其证据之价值,具有一定证据者,不问裁判者之心证与否,均得为一定事实之认定,称之为形式的法定证据主义;英美法为利于当事人诉讼之进行,并适应陪审裁判之要求,就证据能力,即证据之许容性严加限制,以拘束当事人辩论之范围与方法,寻求合理之证据,或称之为实质的法定证据主义。”(注:[台]陈朴生著:《刑

5、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70年版,第66页。)尽管是在两种不同语境下的使用,但应肯定,法定证据并不排斥对证据能力的规范,即便是在法兰西革命前也是如此,在刑讯逼供已成为当时主要之侦讯手段时,法定证据一般要求对拷问的要件、程序、程度以及口供的记录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如法国1670年王令规定,拷问必须在满足:1.可判死刑的重罪案件;2.犯罪本身确实发生;3.至少存在半证据这三项要件才能进行。如有违反,则发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口供失权,不能据之认定案情;另一是拷讯者被追究相应责任。(注:王亚新:“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比

6、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误匡之二:没有区分积极的法定证据和消极的法定证据,把法定证据简单地等同于积极的法定证据,即认为裁判者在审查运用证据过程中,必须听命于法律,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然而,随着认识的深化,人们逐渐转采向消极的法定证据。一方面,“在欠缺法律所预定的必要的证据的时候,不许论罪,即便其已形成心证。”(注:王亚新:“刑事诉讼中发现案彳牛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在有些案件中,法官不能宣布事实已被证明,尽管法官自己认为某一事实是真实的。因此,可以把这种消极的作用比作广泛的补强证据规则。”

7、(注:[美]达玛斯卡著:《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另一方面,在证据达到法定要件时仍允许法官保留怀疑的态度,进一步搜集证据乃至对被告人作其他处分。也就是说,在要求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的同时,还需要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否则不能定罪量刑。例如,对于被告人之自白,加洛林纳法典后来允许法官继续调查取证,1670年王令要求要有其他半证据来排除怀疑。  到了后期,这种消极理论的趋势更加明显。如1853年《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自白的要求之一就是“必须与重要各点和有关犯罪行为的现有资料相符合。”1857年《俄罗斯帝国法

8、规全书》对口供要求最重要的一条是:“所陈述的行为情况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不能使人有所怀疑。”(注:SeeA.Es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