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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50627(颁布时间)20050801(实施时间)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文号)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三章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服务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经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职工利益,提
2、高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利益所采取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三)中省直及外地驻本市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六)依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人员。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与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两级统筹管理。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负责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市医
4、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7%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比例超过1:1.8时,参保单位应当缴纳医
5、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退休人员人数-在职职工人数÷1.8×月平均养老金×7%第八条 职工本人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九条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实领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十条 参保单位实行转制后,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出售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须为其在职职工一
6、次性清缴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退休人员缴足平均预期寿命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停缴保险费的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90天内(含90天)缴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参保人员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停缴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凭《医疗证》、IC卡、收据及相关病历材料,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超过90天未缴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参保单位,按自动停保处理。自动停保以后再缴清保险费的,按续
7、保办理,停缴保险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第三章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本人缴费基数或养老金每月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一)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按2.5%划入;(二)46周岁至55周岁按3.0%划入;(三)56周岁至69周岁按4.0%划入;(四)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按4.8%划入。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8、后,其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按本办法收取的滞纳金以及其它收入并入统筹基金。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设立医疗保险号码,制发IC卡。IC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所有,用于本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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