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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12-20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
2、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昆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医药卫生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医疗保险制
3、度改革,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实行医院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医药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六条 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执行以及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行为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
4、适当的奖励。 二、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其覆盖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直属单位等,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上述范围内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和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第十条 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
5、也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昆山市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参保。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单独筹集,由医保经办机构实行统筹管理。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经市委老干部局核准后,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
6、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照顾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昆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
7、》及其实施细则,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大专院校在校生,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尚未实行或没有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单位,仍按照原来规定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三、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8、专项医疗基金。 第十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率为10%,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分别不同情况筹集,其中: 1、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保经办机构实行银行托收或直接征收,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其中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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