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ID:6676228

大小:2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1-22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_第1页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_第2页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_第3页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_第4页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30927(颁布时间)20031101(实施时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文号)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贸易计量器具第三章 贸易计量值第四章 贸易计量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7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贸易计量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

2、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贸易计量活动及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性能合格和贸易计量的合法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贸易计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贸易计量监督工作。第二章 贸易计量器具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第六条 经营者批量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其平均偏差应当趋于零,不得在单件允许的范围内,人为普遍调整为正偏

3、差或者负偏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第七条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含电信企业程控交换机的计费系统)、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气)机、衡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流)量表(均含其所配置的计量软件),安装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进行检测,并加贴检测标记。第八条 从事房产面积测量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实施检定,并接受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九条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设置符合规定标准、供消费者复测商品量的计量器具,并负责保管、维护,定期进行检定,保证其准确性。第

4、十条 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三)伪造或者破坏计量器具检定标记、封缄;(四)使用超过检定两周的计量器具。第三章 贸易计量值第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的,不得估量计费。第十二条 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准确,计量允许误差必须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伪造数据,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消费者对量值结果提出异议时,经营者有责任向

5、其明示计量和计算过程。第十四条 大宗物料交易和政府采购需要计量的,可以委托经省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计理机构进行。第十五条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含蒸汽)等经营者不得分摊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不得改变计量数据。第四章 贸易计量检查第十六条 对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突出,用于贸易结算、且暂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不得伪造计量检定、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检定证书和检测结果;不得擅自更改计

6、量器具检定周期。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检定工作(需要修理的时间除外)。逾期未完成检定的,受检定方可依法要求检定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九条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具有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二)进入经营场地和产品、商品存放地检查,并可依法抽取样品;(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帐本、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提取证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计量行政执法

7、人员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或者计量检定员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一条 计量行政部门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在违法物品、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其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在接受计量行政部门检查和处理期间,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的有关物品。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计量行政部门举报、投诉计量违法行为。计量行

8、政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量或者服务量发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检测和计量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和其他物品的状态。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有贸易结算计量行为的单位中,按照自愿原则推行计量管理合格确认体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或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