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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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41213(颁布时间)19941213(实施时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文号)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征收与缴纳第三章 管理与分配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待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2、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三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是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主管部门。本办法由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省、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二章 征收与缴纳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一)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二)市(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在市辖区和跨县(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三)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

3、跨市(行署)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能够履行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二)能够对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独立核算管理;(三)配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专职人员。符合前款征费条件的,应当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到当地有关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持证上岗。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最终销售时使用的货

4、币结算。采矿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矿山管理费用。第九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第十条 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采矿权人采出矿产品直接销售的,按销售矿产品的价格计算;(二)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三)采矿权人自采自用矿产品的(含工程用混合砂石土),以实际使用量,依据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四)采矿权人向国外销售矿产品的,按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第

5、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开采回采率系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其开采回采率由县(市)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实际开采回采率,以矿山地测人员进入采场,实地测量计算并经县(市)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实的开采回采率指标为准。石油、天然气及国家暂不要求制定开

6、采回采率的砂、石、土等矿种的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计算。对应该制定而未制定开采回采率考核指标的,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2-1.6计算。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不得存入其他帐户。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有银行帐户的,以银行划拨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无银行帐户的,以现金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时应当按规定提供各种数据资料,如实填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的报表、票据,经征收机关审核后由采矿权人直接向征收机关指定的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7、。经批准的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征收机关指定的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上月代扣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代扣代缴义务人可以按规定比例收取一定代理费。每年12月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于12月10日前按照上月实际缴纳额预缴,年终结算。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依法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

8、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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