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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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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拾物與失物招領管理辦法一、目的:1、培養學生拾物不昧,誠實不欺的美德。2、妥善處理同學失物。二、拾物管理規定:1、在校內拾獲金錢或物品,應即送交生活教育組,不得占為私有。2、在校外拾獲財物,若能確定係本校同學所有,可送交生活教育組,否則,應逕送當地警察機關處理。3、生活教育組將同學拾獲的財物,一一登記於一失物處理登記簿,註冊拾獲地點、時間、及物品名稱,並且公開招領,以供失物者辨認具領。(時金者則存放生活教育組待領)。三、失物招領及處理:1、遺失物品同學宜隨時注意招領(遺失金錢者則向生活教育組查詢),如有自己物即向生活教育組辦理具領手續。2
2、、具領失物時應就所知說明失物特色、失物地點與時間,核對屬實者,即可具名領回失物。3、拾金於登記三個月後,若無人認領,將專案請校長核示後,捐贈本校仁愛基金或其他公益基金。4、失物於登記陳列三個月後,若無人認領,得由生活教育組長會同各年級導師代表三人拍賣處理,或轉贈貧困學生,拍賣所得款項,併入前項處理。5、逾期未領的拾金及失物,每學期末得處理一次。四、獎懲規定:1、獎(1)拾物拾金不昧,其價值輕微者,視狀況口頭獎勵或榮譽條。(2)拾物拾金不昧,其價值貴重者,獲金額伍佰元以上者呈請校長頒發 獎狀,公開表揚。2、懲(1)拾物拾金不送招領,欲具為己
3、有者,其價值輕微者,交由導師議處。(2)拾物拾金不送招領,侵為己有,其價值貴重者,交訓導處議處。(3)冒領失物,經查屬實者依情節輕重議處之。伍、本辦法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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