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

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

ID:6656483

大小:30.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1-21

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_第1页
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_第2页
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_第3页
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_第4页
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328(颁布时间)20020328(实施时间)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1996年6月7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三章 从业人员第四章 执业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动物诊疗事业的发展,保障畜牧

2、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单位和个人设置的从事家畜家禽及实验、观赏、演艺、家养野生动物(以下简称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及动物阉割、保健等工作的机构。本条例所称兽医从业人员是指在动物诊疗机构内从事兽医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动物诊疗机构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

3、条 对动物诊疗机构实行《动物诊疗许可证》制度;对兽医从业人员实行《兽医从业资格证书》制度。第六条 市和县(市)、双阳区畜牧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动物诊疗机构的职责是:(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动物诊疗事业发展规划草案;(二)审批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发放、审验《动物诊疗许可证》;(三)监督、检查、指导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四)审查兽医从业人员资格,核发《兽医从业资格证书》;(五)组织鉴定和处理诊疗事故;(六)依照本条例查处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4、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好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动物诊疗事业的发展,对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或者在动物诊疗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八条 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诊疗需求,编制动物诊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村兽医所的设置应当先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再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事业单位的动物诊疗机构,须经编制部

5、门批准。第十条 单位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业。个人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对贫困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个人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减免工商管理费。在限制养犬地区,设置为养犬服务的医院(诊所),必须先经公安部门的批准。第十一条 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二)申请者的身份证明;(三)与所开办的动物诊疗

6、机构相适应的场地、资金、设施、人员等证明。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动物诊疗机构设置规划;(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三)有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的场所;(四)有与动物诊疗机构相适应的兽医从业人员;(五)有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兽医诊疗器械、设备和药品;(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动物诊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全民或者集体单位在职兽医从业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四)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7、》后未满2年的动物诊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第十四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2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兽医从业人员、诊疗范围、诊疗科目等,必须在变更前到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等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终止执业。动物诊疗机构终止执业,必须到原批

8、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由原批准机关收回《动物诊疗许可证》。暂时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的,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临时歇业手续。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