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动物诊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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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动物诊疗管理条例包头市动物诊疗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3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05年4月22日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

2、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条例所称动物诊疗活动,是指对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动物保健和动物去势等服务活动。本条例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院、兽医诊疗所和兽医诊疗室。本条例所称动物诊疗人员,是指取得兽医从业资格,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并对昆区、青山区、东河区内的动物诊疗活动实施管理。旗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对动物诊疗活动进行管理,并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各级卫生、工商、公安、建设、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

3、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五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诊疗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第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未满2年的,原动物诊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七条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诊疗场所,其中兽医院80平方米以上、兽医诊疗所50平方米以上、兽医诊疗室30平方米以上;(二)有必备的诊疗、消毒设备设施;兽医院、兽医诊疗所要有相

4、应的检验设备;(三)有专用药房(药柜),配备常用药品、诊断液;兽医院要有小型化验室;(四)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动物诊疗人员,其中兽医院3名以上、兽医诊疗所2名以上、兽医诊疗室1名以上;(五)有处方、病志及专业药品管理帐簿;(六)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程序:(一)向所在旗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二)旗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在核准后10

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报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在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需变更证照核定项目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停业,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十一条《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6、按照核发新证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专业技术规范开展诊疗活动,病志、诊断证明、处方、收费单据的存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三条动物诊疗人员接诊和处置动物病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好病志,使用专用医疗器械和用品进行诊断和治疗;(二)告知发病原因、病情、拟采取的诊治方案、所用药品的名称、用法、用量及可能产生的毒副作用。第十四条动物诊疗药品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治疗费等服务性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第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和诊疗人员不得购进、使用和倒卖伪劣兽药、兽用疫苗和明令禁止的兽药;禁止用人药代替兽药。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治疗患有下列疫病的

7、动物:(一)一类动物疫病的动物;(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时,确诊或者疑似患该疫病的动物;(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发现的动物疫病的动物;(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诊疗人员发现患有疫病的动物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应当立即予以留置,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第十八条动物诊疗人员本人在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期间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十九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和执行行业规范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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